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6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
被引量:
12
1
作者
刘守芬
申柳华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01-107,共7页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罪过形式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过
形式
罪过模糊
监督过失
下载PDF
职称材料
法定犯时代背景下罪过形式的确定
被引量:
13
2
作者
陈洪兵
《法治研究》
2018年第3期61-76,共16页
解决罪过形式争议,应立足于法定犯的时代背景。《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旨在强调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即具有实质的故意。对于杀人、放火、强奸、盗窃等自然犯而言,唯有根据行...
解决罪过形式争议,应立足于法定犯的时代背景。《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旨在强调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即具有实质的故意。对于杀人、放火、强奸、盗窃等自然犯而言,唯有根据行为人对于"结果"所持的态度判断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故意与过失在伦理谴责上明显不同,致使在罪轻罪重甚至罪与非罪上存在显著差异。法定犯与此不同,只要行为人故意违反前置性规范就不难判断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法定犯而言,应直接根据违规行为本身确定罪过形式。如果对故意与过失违规行为均值得科处刑罚,而且故意与过失难以区分,应肯定罪过形式为包括故意与过失的模糊罪过,即至少是过失,例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罪过
形式
模糊
罪过
污染环境罪
渎职罪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试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
1
3
作者
赵桐
《研究生法学》
2019年第5期34-45,共12页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对于如何认定本罪罪过形式的疑问。由于醉酒驾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较为复杂,应当采用罪过的要素分析模式,在认定抽象危险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认为本罪的罪过形...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对于如何认定本罪罪过形式的疑问。由于醉酒驾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较为复杂,应当采用罪过的要素分析模式,在认定抽象危险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对醉酒驾驶要素至少具有预见可能性、对抽象危险至少具有预见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驾驶
罪过
形式
要素分析
模糊
罪过
下载PDF
职称材料
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
被引量:
54
4
作者
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89-100,共12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值得规制过失违规的情形,罪过形式则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
形式
模糊
罪过
法定犯
原文传递
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
被引量:
72
5
作者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25-37,共13页
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严重污染环境"既是对"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准抽象危险犯;"两高"2013...
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严重污染环境"既是对"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准抽象危险犯;"两高"2013年6月17日有关实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即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具有合理性;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采模糊罪过说,只要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从事排污的一线工人原则上不成立共犯;污染环境而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2009年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存在疑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模糊
罪过
共犯
下载PDF
职称材料
监督过失型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
被引量:
7
6
作者
李紫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69-184,共16页
过失行为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论断为监督过失型污染环境犯罪的考察提供前提条件。同时,独立研究本类型犯罪具有实践价值,能够为单位型与多过失主体型环境犯罪追责提供新的处置思路。由于受到传统因果论的影响,实践中常不区分归因及归责,...
过失行为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论断为监督过失型污染环境犯罪的考察提供前提条件。同时,独立研究本类型犯罪具有实践价值,能够为单位型与多过失主体型环境犯罪追责提供新的处置思路。由于受到传统因果论的影响,实践中常不区分归因及归责,径直进行因果认定一步判断,还常会忽略掉对监督过失型犯罪自身特点的考察。为正确认定本类型犯罪的因果关系,归因时应以条件说为主、疫学因果说等为辅对被监督者行为、监督者作为行为与环境污染结果间是否存在条件关系的判断,以监督义务的假定履行作为监督者不作为行为与环境污染结果间条件关系存在与否的判别标准。归责时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工具,对监督者"诱发"被监督者行为的相当性、被监督者行为的异常性及监督者行为与环境污染结果间关联性等问题进行推进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
监督过失
因果关系
模糊
罪过
单位过失犯罪
原文传递
题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
被引量:
12
1
作者
刘守芬
申柳华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01-107,共7页
文摘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罪过形式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过
形式
罪过模糊
监督过失
Keywords
Negligently Causing Serious Accident Crime
Offence Form
Offence Faintness
Supervision Negligence.
分类号
D924.32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法定犯时代背景下罪过形式的确定
被引量:
13
2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治研究》
2018年第3期61-76,共16页
基金
2016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环境刑法适用与体系构建研究"(16FXB004)
文摘
解决罪过形式争议,应立足于法定犯的时代背景。《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旨在强调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即具有实质的故意。对于杀人、放火、强奸、盗窃等自然犯而言,唯有根据行为人对于"结果"所持的态度判断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故意与过失在伦理谴责上明显不同,致使在罪轻罪重甚至罪与非罪上存在显著差异。法定犯与此不同,只要行为人故意违反前置性规范就不难判断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法定犯而言,应直接根据违规行为本身确定罪过形式。如果对故意与过失违规行为均值得科处刑罚,而且故意与过失难以区分,应肯定罪过形式为包括故意与过失的模糊罪过,即至少是过失,例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关键词
法定犯
罪过
形式
模糊
罪过
污染环境罪
渎职罪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试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
1
3
作者
赵桐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9年第5期34-45,共12页
文摘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对于如何认定本罪罪过形式的疑问。由于醉酒驾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较为复杂,应当采用罪过的要素分析模式,在认定抽象危险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对醉酒驾驶要素至少具有预见可能性、对抽象危险至少具有预见可能性。
关键词
醉酒驾驶
罪过
形式
要素分析
模糊
罪过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
被引量:
54
4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89-100,共12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6)D52)"污染环境罪适用研究"
文摘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值得规制过失违规的情形,罪过形式则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
形式
模糊
罪过
法定犯
Key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the form of sin
fuzzy guilty
legal offense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
被引量:
72
5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25-37,共13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D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严重污染环境"既是对"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准抽象危险犯;"两高"2013年6月17日有关实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即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具有合理性;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采模糊罪过说,只要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从事排污的一线工人原则上不成立共犯;污染环境而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2009年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存在疑问。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模糊
罪过
共犯
分类号
DF626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监督过失型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
被引量:
7
6
作者
李紫阳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69-184,共16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3ZDB147)的阶段性成果
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度校级研究生创新项目(一等)《污染环境罪归责困境及出路》(2019-5-003)
文摘
过失行为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论断为监督过失型污染环境犯罪的考察提供前提条件。同时,独立研究本类型犯罪具有实践价值,能够为单位型与多过失主体型环境犯罪追责提供新的处置思路。由于受到传统因果论的影响,实践中常不区分归因及归责,径直进行因果认定一步判断,还常会忽略掉对监督过失型犯罪自身特点的考察。为正确认定本类型犯罪的因果关系,归因时应以条件说为主、疫学因果说等为辅对被监督者行为、监督者作为行为与环境污染结果间是否存在条件关系的判断,以监督义务的假定履行作为监督者不作为行为与环境污染结果间条件关系存在与否的判别标准。归责时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工具,对监督者"诱发"被监督者行为的相当性、被监督者行为的异常性及监督者行为与环境污染结果间关联性等问题进行推进判断。
关键词
污染环境
监督过失
因果关系
模糊
罪过
单位过失犯罪
Key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upervisory negligence
causality
fuzzy guilty
unit negligence crime
分类号
DF468.3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
刘守芬
申柳华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
1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法定犯时代背景下罪过形式的确定
陈洪兵
《法治研究》
2018
1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试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
赵桐
《研究生法学》
2019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
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54
原文传递
5
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
7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6
监督过失型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
李紫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7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