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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家行为理论在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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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雅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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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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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6年第2期132-153,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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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合作研究”(项目号:16JJD82000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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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家行为理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审判原则。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代表国家,自1897年的Underhill v.Hernandez案以来,国家行为理论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国家行为理论在适用中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适用标准的界定,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并未对这一原则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国家行为理论的界定标准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之上的。国家行为理论在适用的主体、范围和结果上都有自身的特点,并且也有其独特的适用价值取向。中国作为日益发展的大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也时常面临着地方政府以及国有企业被诉的情形,如果能适当的将国家行为理论加以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我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所带来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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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行为理论
美国国际民事诉讼
国家主权豁免
商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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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ct of State Doctrine
U.S.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
Sovereign Immunity
Commercial 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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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3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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