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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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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芸 《中国证券期货》 2019年第4期86-96,共11页
美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U. 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期货交易所、美国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共同组成,是成熟期货市场监管的典型范例。美国各期货交易所在CFTC... 美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U. 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期货交易所、美国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共同组成,是成熟期货市场监管的典型范例。美国各期货交易所在CFTC的主导下,承担着行业一线监管的职责。本文试图以美国期货市场监管主要法律《商品交易法》和《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第一章"美国期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切入口,从期货交易所在该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具体的一线监管职责以及期货交易所如何履行职责的各项程序要求,进行初步的探讨。对我们的启示主要有:第一,CFTC对美国期货市场、期货交易所、NFA拥有有效的监管指导权,包括对期货交易所、NFA纪律处分的再审查权和紧急权力;第二,期货交易所、NFA纪律处分的纠错机制完备,被处罚人有权向CFTC提请申诉或中止执行、请求听证、请求和解,构建了完整的一线监管处罚的纠错机制,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错罚的产生;第三,美国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的权力来源有三类:法律规定如《商品交易法》、美国期监会规定主要包括《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第一章"美国期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则手册的约定;第四,美国期货交易所作出的现金处罚措施,既包括罚款,也包括将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期货交易所 自律监管 CFTC C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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