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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市场扭曲”定义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合理性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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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丽英
庞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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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一带一路"人才培养与法律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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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75-93,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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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项目“‘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框架机制设计”(项目批准号:18VSJ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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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之后,欧盟第2017/2321号法令正式生效,该法令规定的"市场扭曲"标准实际上是"替代国"的变种,是以新的方式规避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法令中"市场扭曲"的规定,在判定中国存在"市场扭曲"时有不合理性。《美墨加协定》中的"毒丸"条款部分点明了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遏制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看出,欧美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变换了方式,采用"市场扭曲""国有企业扭曲市场""毒丸"条款等方式,为中国争取公平的贸易机会设置层层障碍。面对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形势,我们更需要研究相关的规则和新情况,以便知己知彼,利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反制;同时应积极改进国内产业结构分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国际与国内双重手段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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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严重扭曲”界定标准
美欧日三方联合声明
毒丸计划
市场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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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teria for"Serious Distortion"
US-Europe-Japan Statement
Poison Pill Plan
Market Distor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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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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