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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责任的边界如何划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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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威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54-55,共2页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群组不是法外之地。可以说,《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平台、群主、成员责任的细化,强化了底线意识和行为边界要求。它所强调的不仅是一种保障责任或过失责任,而且是一种前瞻性、对未来的关怀与责任,而这也...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群组不是法外之地。可以说,《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平台、群主、成员责任的细化,强化了底线意识和行为边界要求。它所强调的不仅是一种保障责任或过失责任,而且是一种前瞻性、对未来的关怀与责任,而这也将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积极性的行为导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互联网服务 群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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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人基于公法的干预义务——兼议网络群组管理责任之正当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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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亮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8年第1期83-102,310,共21页
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私人干预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干预行政的公私协力模式,首先应当以效率为正当性基础,同时符合行政任务可转移与公权力国家独占的宪法要求,并保留国家的履行责任。其次,由于私人干预义务是一种强制协力,只有... 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私人干预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干预行政的公私协力模式,首先应当以效率为正当性基础,同时符合行政任务可转移与公权力国家独占的宪法要求,并保留国家的履行责任。其次,由于私人干预义务是一种强制协力,只有对秩序危害具有相当控制力的第三人,才能被立法拟制为对他人行为负责的义务人。最后,基于公共利益而要求私人承担的义务应当是有限的,要经受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检验。网络时代,私人干预义务的适用呈现日益泛化的趋势,网络群组管理责任即属典型。公私协力是网络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既要积极引入私人参与网络治理,又要明晰治理主体责任构成的规范要件,审慎对待私人干预义务的创制,避免私人义务过重与国家行政责任逃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人干预义务 公私协力 网络治理 行政法义务 群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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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2P共享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以快播案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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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磊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81-96,共16页
P2P共享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主体。在定罪路径方面,应当区分评价P2P共享与P2P缓存,具体分析集中式与分散式两种网络架构类型,充分运用违法用途与合法用途的比例衡量、是否实施违法用途的鼓励行为、阻止违法用途的成本三个标... P2P共享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主体。在定罪路径方面,应当区分评价P2P共享与P2P缓存,具体分析集中式与分散式两种网络架构类型,充分运用违法用途与合法用途的比例衡量、是否实施违法用途的鼓励行为、阻止违法用途的成本三个标准,判断具有中立属性的P2P共享服务提供者的可罚性。在罪责根据上,依照以成本效益、责任能力、"守门人"理论为内容的政策型次生责任的法理,P2P共享服务提供者在罪责分担中具有次生性的责任,特别是在直接行为人(P2P共享网络用户)数量庞大根本难以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为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间接行为人(P2P共享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次生责任,但是,在处罚限度上,与直接行为人的直接责任相比,间接行为人次生责任的承担在刑事政策上应当受到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共享与缓存 中立行为 次生责任 网络服务者责任 群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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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生成的契约群逻辑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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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英军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64-74,共11页
金融契约群不仅是组织投融资协作、创新金融交易模式的法律工具,也成为个体风险分配与转移、公共风险生成与扩散的载体。金融契约群的网状发散结构加重了群成员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群主"的权威治理使得群成员的意思非自治性更... 金融契约群不仅是组织投融资协作、创新金融交易模式的法律工具,也成为个体风险分配与转移、公共风险生成与扩散的载体。金融契约群的网状发散结构加重了群成员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群主"的权威治理使得群成员的意思非自治性更加显著,可能损及交易公正和市场秩序。金融契约群的互联扩展特征和系统连动机制,也加剧金融机构互联和跨市场风险回馈,加速个体风险向公共风险转化,助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生成。对金融契约群的法律规制应沿循公私法协同并用路径,以"规制性私法"理念实现合同法律等私法规范维护公序公益之功能,增设契约群特殊立法,运用合同效力否定司法裁判引导契约群行为,加重"群主"责任、对契约群交易实施穿透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契约 风险生发机制 规制性私法 责任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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