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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版权的法理基础及其实现
1
作者
杨勇胜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4年第2期68-71,共4页
依据版权法“取得作者资格的机会平等”的精神和“创作取得版权”的原则,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应当有权以创作的事实行为取得作者的身份资格,以集体的名义享有群体版权。为方便群体版权的行使,可通过立法拟制一个由群体代表组成...
依据版权法“取得作者资格的机会平等”的精神和“创作取得版权”的原则,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应当有权以创作的事实行为取得作者的身份资格,以集体的名义享有群体版权。为方便群体版权的行使,可通过立法拟制一个由群体代表组成的组织,“委托”该组织行使群体授予的集体版权。有关群体难以自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权利时,可以向国家授权,由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职能部门来实现群体的版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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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群体版权
群体
组织
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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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群体版权的法理基础及其实现
1
作者
杨勇胜
机构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4年第2期68-71,共4页
文摘
依据版权法“取得作者资格的机会平等”的精神和“创作取得版权”的原则,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应当有权以创作的事实行为取得作者的身份资格,以集体的名义享有群体版权。为方便群体版权的行使,可通过立法拟制一个由群体代表组成的组织,“委托”该组织行使群体授予的集体版权。有关群体难以自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权利时,可以向国家授权,由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职能部门来实现群体的版权利益。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群体版权
群体
组织
职能部门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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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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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群体版权的法理基础及其实现
杨勇胜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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