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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侵权下的养老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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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诗诣 《老龄化研究》 2024年第3期1035-1041,共7页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时,若受害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则受害人有权请求养老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若养老机构明知或应知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倾向,而与其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或...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时,若受害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则受害人有权请求养老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若养老机构明知或应知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倾向,而与其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或继续提供养老服务,则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受托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认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养老机构承担法定安全保障责任。但,养老机构难谓“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且,即使养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仍有权主张加害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养老机构课以法定安全保障责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似有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机构 老年人侵权 违约责任 委托监护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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