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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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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永杰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第6期56-59,共4页
确立老年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老年法的理论研究和进一步发展完善。传统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缺陷的存在。由于老年法所调整的社... 确立老年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老年法的理论研究和进一步发展完善。传统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缺陷的存在。由于老年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老年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独有的特征以及待解决问题的紧迫性等,说明了其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是同一层次的、由宪法统帅之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鉴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划分的现状,我们还应当关注确立老年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与相关部门法的冲突问题。因此,老年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是相对的。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只涉及单一社会关系的活动,老年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并无清晰的权限划分边缘,但是其在调整涉老社会关系以及解决问题的价值方面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可替代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老年 律部门 老年法的特征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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