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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上命下从”之必要限度——以《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9条为主要考察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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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旭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2期64-72,共9页
"上命下从"与"检察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甚至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以"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和依法履职独立性的保障。&q... "上命下从"与"检察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甚至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以"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和依法履职独立性的保障。"上命下从"作为检察官履行职务的基本准则并非绝对的,法定主义、检察官客观义务和内心确信等均构成该准则适用的阻却事由。为防止"上命"的滥用,指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且附具理由,以备日后查验,同时赋予下级检察官不服指令的异议权以及对明显违法指令拒绝执行的权利。职务收取权和职务移转权作为"上命"的组成部分,亦应规范行使,在《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已有规定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启动条件、适用情形和异议表达程序等事项,以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防止受到检察长或者检察上级的不当干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上命下从 检察独立 职务收取 职务移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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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湾地区检察官之属性定位及法律规范探讨其公共利益代表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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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弘鹏 《海峡法学》 2018年第4期7-17,共11页
台湾地区之检察官在组织上受限于检察一体,其存在上命下从之指挥监督体系,检察(总)长甚至能够行使职务收取权及移转权,是整个检察组织存在有机一体性,具备行政权之特征。惟在台湾地区法律制度之下,乃是独立的官属而具有独立性,仍具有司... 台湾地区之检察官在组织上受限于检察一体,其存在上命下从之指挥监督体系,检察(总)长甚至能够行使职务收取权及移转权,是整个检察组织存在有机一体性,具备行政权之特征。惟在台湾地区法律制度之下,乃是独立的官属而具有独立性,仍具有司法官之属性。因此,检察官之属性定为应为偏向司法官之中间官署。不论在刑事诉讼相关事项或其他法令事项,法制上均有足以彰显检察官公益代表人之处。不论是在民事案件或公法案件,凡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在最直接利害关系之当事人未为诉讼或不能为诉讼时,均赋予检察官介入之诉权,分别按其性质得为原被告、声请人,或提起抗告、续行诉讼,检察官扮演实践"法"为目的之公益代表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官公益代表人 检察一体 职务收取 职务移转权 中间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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