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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信用惩戒成本收益分析及优化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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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卿 安国辉 《研究生法学》 2021年第1期1-9,共9页
当前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执行过程涉及的成本收益问题尚待充分探讨。制度在强化法律执行方面带来理想效果的同时,也导致较高的行政成本、错误成本等。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衡量制度的效果,不应仅关注其给社会带来的收益,还有必要考察其导致的... 当前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执行过程涉及的成本收益问题尚待充分探讨。制度在强化法律执行方面带来理想效果的同时,也导致较高的行政成本、错误成本等。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衡量制度的效果,不应仅关注其给社会带来的收益,还有必要考察其导致的社会总成本是否过大。在全面理解联合信用惩戒制度与传统行政处罚、司法执行差异的前提下,限缩制度的使用范围以减少对现有制度的侵入,重视道德机制在维护社会规范中的独特作用,发挥罚款制度低錯误成本的优势,强化程序保障降低错误概率,从而使得改进优化的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更符合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信用惩戒 成本收益 声誉罚 资格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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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规范化问题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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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家平 许荻迪 关媛媛 《征信》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1-17,共7页
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的推广,个别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惩戒措施泛化、"黑名单"管理失当等现象,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实施的部分行政性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已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应纳入法治... 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的推广,个别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惩戒措施泛化、"黑名单"管理失当等现象,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实施的部分行政性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已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应纳入法治规范。借鉴国外失信联合惩戒的主要做法,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我国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是加快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立法;二是实行联合惩戒目录清单制管理,使联合惩戒措施显性化、公开化、可预期;三是加快建立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和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互通互动、协调发展的联合惩戒新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信联合惩戒 市场信用联合惩戒 公共信用联合惩戒 行政处罚 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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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制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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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家平 周密 《管理学家》 2019年第13期11-13,共3页
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对守信行为的奖励并非只是“硬币的两面”,对信用相关活动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并不对称。事实上,近年来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在取得良好效应的同时,个别地方在社会... 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对守信行为的奖励并非只是“硬币的两面”,对信用相关活动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并不对称。事实上,近年来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在取得良好效应的同时,个别地方在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实践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惩戒措施泛化、黑名单管理失当等现象,引起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厘清和准确界定信用联合惩戒与行政的关系,做好有效衔接意义十分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信 信用联合惩戒 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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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下市场禁入概念澄清与法律控制——基于比例原则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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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海建 《泰山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73-78,共6页
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中的市场禁入是以相对人既往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信用状况为依据,针对严重失信人所实施的一项惩戒措施。进一步分析市场禁入的法律属性可以发现,有的市场禁入实施致使相对人处于比从事违法行为前更不利的状态,在行政... 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中的市场禁入是以相对人既往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信用状况为依据,针对严重失信人所实施的一项惩戒措施。进一步分析市场禁入的法律属性可以发现,有的市场禁入实施致使相对人处于比从事违法行为前更不利的状态,在行政行为类型上应当归属于行政处罚。但有的市场禁入旨在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防范市场风险,属于非裁罚性的不利处分。但无论哪种属性的市场禁入都与相对人的营业自由、职业自由直接相关,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基础构建法律控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信用惩戒 市场禁入 行政处罚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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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中“较大数额罚款”之解释路径——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第(5)项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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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旭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03-108,共6页
政府采购领域中基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招投标资格限制标准争议是长期困扰学界和业界的疑难问题,即便财政部推出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之后,也未从根本上解决该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路径问题。基于《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的立法目的解释,应... 政府采购领域中基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招投标资格限制标准争议是长期困扰学界和业界的疑难问题,即便财政部推出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之后,也未从根本上解决该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路径问题。基于《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的立法目的解释,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领域中作为重大违法记录的“较大数额罚款”,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限制标准,须严格遵循法律优越原则,禁止不当适用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标准。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解释路径存在统一定量和个案裁量两条进路,可以根据执法情景选择适用。同时财政部门在个案认定中还要充分考虑到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失信认定体系与另案处罚机关的个案判断权,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较大”,以实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风险管制与违法威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采购 较大数额罚款 定量 裁量 联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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