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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征管模式下环境税税收救济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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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仕清 陈惠娟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65-69,共5页
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税法》重视环境税的特殊性,设计了"环保监测、税务征收"的联合征管模式,但对环境税税收救济却没有特殊规定。当纳税人基于计税依据争议寻求救济时,适用一般税种救济制度的规定。这种救济制度导致纳税人... 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税法》重视环境税的特殊性,设计了"环保监测、税务征收"的联合征管模式,但对环境税税收救济却没有特殊规定。当纳税人基于计税依据争议寻求救济时,适用一般税种救济制度的规定。这种救济制度导致纳税人知情权被忽视、直接责任主体的不合理以及"清税前置"规则下的高成本救济。因此,在坚持效率与公平原则基础上,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明确以环保部门为直接责任主体的救济程序,并取消"清税前置"规则的适用,以完善联合征管模式下环境税税收救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征管 环境保护税法 税收救济 责任主体 清税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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