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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课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另一种选择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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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惠敏 《税务与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58-60,共3页
一国政府可以推行以个人为基础的税收制度,也可以推行以家庭为基础的联合课税制。不同的税收制度会产生不同的公平与效率结果,这也是从课税单位选择角度考察的家庭经济学的一个方面。我国必须从实际出发,在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大化目标... 一国政府可以推行以个人为基础的税收制度,也可以推行以家庭为基础的联合课税制。不同的税收制度会产生不同的公平与效率结果,这也是从课税单位选择角度考察的家庭经济学的一个方面。我国必须从实际出发,在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大化目标中选择家庭课税与个人申报纳税并存的纳税单位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负公平 中国 联合课税制 家庭经济学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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