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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联合购买住房”的分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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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军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68-73,共6页
"联合购买住房"即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资金和夫妻双方的共有资金购置的房屋,它给夫妻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带来巨大的挑战。目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对此已有规定。在属性上,它被认定为部分所有权归... "联合购买住房"即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资金和夫妻双方的共有资金购置的房屋,它给夫妻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带来巨大的挑战。目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对此已有规定。在属性上,它被认定为部分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剩余部分归夫妻双方,其理由是它系利用两类资金所购。从立法角度看,定性应设置某些例外。在估价上,归属夫妻双方的部分是,夫妻双方清偿的资金占总款项的比例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从立法角度看,它应为经过折算的夫妻双方清偿的资金占实际出资的比例乘以利润。在分割方法上,实际分割和变价分割受到排斥,而且原则上应判给支付首付方配偶。从立法角度看,实际分割和变价分割应被保留,判决作价补偿时应照顾抚养子女方、无过错方、女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购买住房 “归产权登记一方”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补偿”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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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离婚时“联合购买住房”的归属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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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第4期77-89,共13页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三个阵营:(1)所得共同制和一般共同制;(2)所得迟延共同制和一般迟延共同制;(3)所得调整制和一般调整制。依据所得共同制、所得迟延共同制、所得调整制,诉讼离婚时法院必须将夫妻财产划...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三个阵营:(1)所得共同制和一般共同制;(2)所得迟延共同制和一般迟延共同制;(3)所得调整制和一般调整制。依据所得共同制、所得迟延共同制、所得调整制,诉讼离婚时法院必须将夫妻财产划分为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和个人财产或"非婚姻财产"。夫妻联合购买住房即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取得所有权、婚后以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清偿银行贷款的住房。各国成文法或判例法在离婚时对此确立的划分方法存在三种:(1)它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取得补偿请求权;(2)它被认定为部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部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3)它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姻财产。若以公平这一法律价值评价,第二种认定方法是最公平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属于第二类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购买住房 离婚 个人财产 混合财产 婚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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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离婚时联合购买住房的估价方法探析——以中美法比较为线索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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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军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7-28,共12页
"联合购买住房"即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婚后以共有资金或者婚姻资金偿还抵押贷款、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住房。在美国很多州,"联合购买住房"部分所有权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部分所有权被认定为"婚姻财产&qu... "联合购买住房"即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婚后以共有资金或者婚姻资金偿还抵押贷款、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住房。在美国很多州,"联合购买住房"部分所有权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部分所有权被认定为"婚姻财产"或共有财产。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对于所有权方配偶或婚姻共同体的所有权份额进行估价的方法被创造出来。这些方法是:摩尔—马斯登案估价法、马姆奎斯特案估价法、伍斯南—施密茨案估价法、勃兰登堡—米什勒案估价法、基林案估价法。在我国,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归纳出八类估价方法,但是它们各有不足。有鉴于此,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借鉴得到完善的勃兰登堡—米什勒案估价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分割 联合购买住房 离婚 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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