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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唐律疏议》中的聘财返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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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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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地方法治建设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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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27-3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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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基层治理方式的变迁及其近代化转型研究”(20&ZD21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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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唐时,当色为婚合法,异色为婚非法。合法的当色为婚中,若女方随意悔婚,或男方自悔,或女家一女两许,或出现妄冒为婚行为时,聘财返还遵循过错方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原则。异色为婚的聘财返还,一般也遵循这种原则。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若异色为婚出现妄冒为婚且聘财等于或超过法定数额下限,量刑重于徒二年,则计“婢赃”定罪,依“诈欺”,准窃盗罪论处,量刑随聘财数量的层级递增而逐渐加重,最高刑罚为加役流,仅次于死刑。唐律中关于当色为婚与异色为婚的聘财返还规定,突出了唐律的阶级属性,旨在维护既有的身份等级和既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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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唐律疏议》
当色为婚
异色为婚
聘财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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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ang Code
same-status marriage
different-status marriage
dowry re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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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13.1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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