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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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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国军
刘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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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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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0期10-1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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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南京马尧海等人"换偶"案、薛蛮子聚众淫乱事件等进入公众的视野,社会舆论对于此类案件的争议并未因法槌的下落而止息,学术界对聚众淫乱罪的入罪、出罪展开了最为激烈的争论。对于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本文的观点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甲等人在同一时间地点从事性活动,符合现行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及传统的道德观念对大众心理的影响,聚众淫乱罪仍有保留的必要,应靠不断的修改和法律解释使之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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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支付费用
聚众性行为
聚众淫乱罪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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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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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聚众淫乱罪的历史、现状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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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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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扬州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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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11期22-2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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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对聚众淫乱罪的处罚无法解决秘密进行的该行为与侵害公众道德情感、公共秩序的逻辑关系,也无法应对聚众卖淫不为罪的现实。通过对性的文化考察,禁欲主义是基本的传统立场,但也有性享受之事实一直存在的相反悖论,这体现出性快感和性罪恶并没有联系,现实上聚众性行为以各种方式存在着。性观念的转变和性权利的确立是秘密聚众性行为非犯罪化的条件。从分层次的道德来看,反对聚众性行为属于无法内化为法律之愿望的道德事项。作为典型的道德语言,"淫乱"一词标识着价值判断,其无法精准描述"聚众性行为"的词义。以性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看,秘密且合意进行的聚众性行为并没有突破性权利行使的底线,因而刑法惩罚的仅仅应是公开进行的聚众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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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聚众性行为
淫乱
道德
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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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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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然性”是成立聚众淫乱罪的必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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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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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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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4年第6期82-8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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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语境中网络个人信息之刑法保护"(12CFX034)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风险社会中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12YJC8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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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以保护侵害社会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法益为由,将聚众性行为纳入刑罚圈,而保护公众对性的感情以及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才是该罪保护法益之核心。相应地,秘密聚众性行为则不应属于刑法规制之内容,"公然性"应当成为成立聚众淫乱罪的必备要素。"公然性"的要求也符合刑法法益保护、人权保障和刑法谦抑原则,同时有利于刑法体系的协调和刑法目的的实现。准确界定"公然性"及其适用范围,对于完善聚众淫乱罪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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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聚众淫乱罪
“公然性”
秘密聚众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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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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