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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网络趣缘群体聚众行为研究 被引量:6
1
作者 范士龙 孙莹 《当代青年研究》 CSSCI 2017年第6期69-74,共6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改变。这给我国网民尤其是青年网民在虚拟网络世界的交流方式带来了由"引导者中心"到"个人中心"的变革,从而产生了链式、轮式和全通道式等多种聚合行为。由于青年... 随着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改变。这给我国网民尤其是青年网民在虚拟网络世界的交流方式带来了由"引导者中心"到"个人中心"的变革,从而产生了链式、轮式和全通道式等多种聚合行为。由于青年网络趣缘群体的价值选择的差异导致了他们行为的转向:由"以传者为中心"转向"以受众为中心";由"线性传播"转向群体成员间的"交互传播";由"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转向"多用户间"的交流;由关注"交互结果"转向"交互过程"。与之相对应,对青年网络趣缘群体的引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青年 网络 趣缘群体 聚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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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聚众行为现象分析 被引量:4
2
作者 陈俊峰 《社会》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24-26,共3页
关键词 聚众行为现象 中国 主体意识 心理机制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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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聚众行为的场所限制——以集会游行为中心的分析
3
作者 王江伟 《政法学刊》 2016年第1期21-31,共11页
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 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群体聚众行为 集会游行 群体性事件 场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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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淫乱行为不应纳入犯罪圈 被引量:4
4
作者 何柏松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33-35,共3页
我国《刑法》第301条第一款规定了聚众淫乱罪,但将此种涉及隐秘私生活的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并不是其他国家普遍的做法。从法益侵害理论、刑法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价值论等角度衡量,将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缺乏合理性基础,在... 我国《刑法》第301条第一款规定了聚众淫乱罪,但将此种涉及隐秘私生活的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并不是其他国家普遍的做法。从法益侵害理论、刑法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价值论等角度衡量,将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缺乏合理性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刑法对道德领域的入侵,易导致刑罚的负价值。因此应将聚众淫乱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淫乱行为 法益 犯罪化 犯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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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聚众哄抢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立法完善 被引量:1
5
作者 高峰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48-52,共5页
哄抢行为应当分为聚众型哄抢行为和非聚众型哄抢行为,聚众型哄抢行为通常定性为聚众哄抢罪并无异议,但因立法滞后以及学界和实务界对聚众哄抢罪本质及罪名构造的认识一直未形成共识,实践中对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司法定性及处遇各有不同,... 哄抢行为应当分为聚众型哄抢行为和非聚众型哄抢行为,聚众型哄抢行为通常定性为聚众哄抢罪并无异议,但因立法滞后以及学界和实务界对聚众哄抢罪本质及罪名构造的认识一直未形成共识,实践中对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司法定性及处遇各有不同,既纵容了非聚众哄抢行为,也挑衅了刑法法益和刑法规范,有必要对聚众哄抢罪的罪名、构成要件及量刑幅度予以重新构造,以统一刑法适用,严密刑事法网,彰显刑法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哄抢行为 聚众哄抢罪 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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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6
作者 林志敏 王超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92-98,共7页
非聚众型哄抢行为是指没有组织领导者组织策划的情形下,由三个以上的人实施的,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无通谋地集聚并同时对他人财产进行起哄抢拿,数额较大或由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而现有法律规制手段不足,使用刑... 非聚众型哄抢行为是指没有组织领导者组织策划的情形下,由三个以上的人实施的,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无通谋地集聚并同时对他人财产进行起哄抢拿,数额较大或由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而现有法律规制手段不足,使用刑法手段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应通过合理限定构罪数额和应罚主体,并辅以必要的构罪情节限制,科学划定刑法化边界,最终通过把《刑法》第268条修改为哄抢罪的方式将非聚众型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型哄抢行为 刑法规制正当性 刑法规制边界 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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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基本问题新探究——以沪、苏、浙三地司法意见为样本 被引量:8
7
作者 刘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第2期98-103,共6页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刑法出于不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出发,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已。本罪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不必然就是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当按主犯的标准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 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 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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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探析
8
作者 封其银 《管理与财富》 2009年第12期73-73,共1页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双方具备“斗殴”故意;“聚众”认定,须至少有一方达到三人以上,且要结合主客观情况具体认定。
关键词 聚众斗殴 斗殴故意 聚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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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历史、现状及未来
9
作者 高永明 《法治研究》 2013年第11期22-29,共8页
我国刑法对聚众淫乱罪的处罚无法解决秘密进行的该行为与侵害公众道德情感、公共秩序的逻辑关系,也无法应对聚众卖淫不为罪的现实。通过对性的文化考察,禁欲主义是基本的传统立场,但也有性享受之事实一直存在的相反悖论,这体现出性快感... 我国刑法对聚众淫乱罪的处罚无法解决秘密进行的该行为与侵害公众道德情感、公共秩序的逻辑关系,也无法应对聚众卖淫不为罪的现实。通过对性的文化考察,禁欲主义是基本的传统立场,但也有性享受之事实一直存在的相反悖论,这体现出性快感和性罪恶并没有联系,现实上聚众性行为以各种方式存在着。性观念的转变和性权利的确立是秘密聚众性行为非犯罪化的条件。从分层次的道德来看,反对聚众性行为属于无法内化为法律之愿望的道德事项。作为典型的道德语言,"淫乱"一词标识着价值判断,其无法精准描述"聚众性行为"的词义。以性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看,秘密且合意进行的聚众性行为并没有突破性权利行使的底线,因而刑法惩罚的仅仅应是公开进行的聚众性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行为 淫乱 道德 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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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性”是成立聚众淫乱罪的必备要素
10
作者 黑延明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4年第6期82-85,共4页
我国刑法以保护侵害社会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法益为由,将聚众性行为纳入刑罚圈,而保护公众对性的感情以及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才是该罪保护法益之核心。相应地,秘密聚众性行为则不应属于刑法规制之内容,"公然性"应当成... 我国刑法以保护侵害社会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法益为由,将聚众性行为纳入刑罚圈,而保护公众对性的感情以及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才是该罪保护法益之核心。相应地,秘密聚众性行为则不应属于刑法规制之内容,"公然性"应当成为成立聚众淫乱罪的必备要素。"公然性"的要求也符合刑法法益保护、人权保障和刑法谦抑原则,同时有利于刑法体系的协调和刑法目的的实现。准确界定"公然性"及其适用范围,对于完善聚众淫乱罪具有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淫乱罪 “公然性” 秘密聚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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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之比较 被引量:12
11
作者 黄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3年第4期13-19,共7页
我国刑法将赌博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是合适的,但是,对赌博罪的规定宜具体化。我国没有规定普通赌博罪,但仍可从国外刑法中得到相关启示。对为聚众赌博而聚集赌徒的行为,可直接依我国刑法处理。在开设、经营赌场罪中,对“赌场... 我国刑法将赌博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是合适的,但是,对赌博罪的规定宜具体化。我国没有规定普通赌博罪,但仍可从国外刑法中得到相关启示。对为聚众赌博而聚集赌徒的行为,可直接依我国刑法处理。在开设、经营赌场罪中,对“赌场”的理解不能照搬国外刑法理论。在常习普通赌博罪中,“常习性”应属于犯罪行为类型。同时,常习累犯不应再依累犯加重处罚。“常业”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定罪要件,“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不属于集合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陆法系 国家赌博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聚众赌博行为 开设赌场行为 集合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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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如何定性
12
作者 张国军 刘爱娟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0期10-12,共3页
随着南京马尧海等人"换偶"案、薛蛮子聚众淫乱事件等进入公众的视野,社会舆论对于此类案件的争议并未因法槌的下落而止息,学术界对聚众淫乱罪的入罪、出罪展开了最为激烈的争论。对于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本文的观点是本案... 随着南京马尧海等人"换偶"案、薛蛮子聚众淫乱事件等进入公众的视野,社会舆论对于此类案件的争议并未因法槌的下落而止息,学术界对聚众淫乱罪的入罪、出罪展开了最为激烈的争论。对于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本文的观点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甲等人在同一时间地点从事性活动,符合现行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及传统的道德观念对大众心理的影响,聚众淫乱罪仍有保留的必要,应靠不断的修改和法律解释使之更加完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支付费用 聚众行为 聚众淫乱罪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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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解决少数民族摊贩聚众乱摆乱卖行为的典型案例
13
作者 周刚 袁东 《城建监察》 2004年第10期21-22,共2页
关键词 少数民族 聚众乱摆乱卖行为 摊贩 无锡市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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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范行为社会学的现状与前瞻 被引量:2
14
作者 杨振福 《沈阳干部学刊》 2000年第6期34-40,共7页
近10多年来,"失范行为"这一概念由大众媒体广泛传播。因此,"失范行为社会学"这门新兴的分支学科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一、失范行为社会学的形成作为社会学的一门应用分支学科,失范行为社会学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 近10多年来,"失范行为"这一概念由大众媒体广泛传播。因此,"失范行为社会学"这门新兴的分支学科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一、失范行为社会学的形成作为社会学的一门应用分支学科,失范行为社会学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百余年的时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范行为 社会规范 社会学家 分支学科 类型划分 聚众行为 社会控制 社会行为 非正式群体 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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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 被引量:30
15
作者 张正新 金泽刚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78-82,共5页
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张正新金泽刚一、聚众犯罪的定义和特征何谓聚众犯罪?我国学术界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聚众犯罪是指“聚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人实施犯罪,这些众多的人之所以能够聚集在一起实施犯罪,是由于其中的首... 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张正新金泽刚一、聚众犯罪的定义和特征何谓聚众犯罪?我国学术界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聚众犯罪是指“聚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人实施犯罪,这些众多的人之所以能够聚集在一起实施犯罪,是由于其中的首要分子进行组织、策划或指挥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犯罪 共同犯罪 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 危害行为 聚众行为 我国刑法 新刑法 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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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6
16
作者 黄生林 糜方强 邓楚开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15-17,共3页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以“流氓动机”为要件,也不要求双方都是三人以上,但要求双方都必须有“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致人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直接致害人以及其他积极参加者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以“流氓动机”为要件,也不要求双方都是三人以上,但要求双方都必须有“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致人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直接致害人以及其他积极参加者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被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无论是否受了重伤,都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不科学,应予以废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 斗殴故意 聚众行为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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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民警开警车买毒品:办公室聚众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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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文汇(上半月)》 2005年第6期33-33,共1页
5月11日下午,太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根据线索,在太原市许西收费站堵截一辆警车,查获车上两名嫌疑人员,从其中一人身上搜出1包土制海洛因。经查,二人分别为李跃波、陈建军。李跃波系山西省交通厅公安处运输公安分处六科科长,... 5月11日下午,太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根据线索,在太原市许西收费站堵截一辆警车,查获车上两名嫌疑人员,从其中一人身上搜出1包土制海洛因。经查,二人分别为李跃波、陈建军。李跃波系山西省交通厅公安处运输公安分处六科科长,三级警督。陈建军系太原长途汽车站派出所小分队队员。据李、陈二人供认,从今年2月以来,二人通过任某开始吸食土制海洛因,并多次驾驶公安分处六科的“晋0-8307警”号警车前往榆次购买毒品用于吸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太原市 公安局 警察 毒品 聚众吸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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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网络社群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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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春 《思想.理论.教育》 2004年第12期9-13,共5页
推荐理由永远面对着变动不居时代的变化着的群体,正是教育的永恒魅力与挑战。也许我们目前还无法完全回应网络社群的诸多挑战,然而高度关注这一群体的现实特征及其未来走向,确实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教育工作者不容回避的紧迫课题。
关键词 网络社群 互联网 社会群体 聊天室 论坛 聚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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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公诉群体性犯罪“三个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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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坤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8期34-36,共3页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初,H村华某等人利用部分村民对村干部的不满情绪,打着“反腐败”的旗号,以承诺反腐败成功后可以向村民多分钱为诱饵,煽动该村部分村民聚众滋事.在华某等人组织、策划、煽动下,H村部分村民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初,H村华某等人利用部分村民对村干部的不满情绪,打着“反腐败”的旗号,以承诺反腐败成功后可以向村民多分钱为诱饵,煽动该村部分村民聚众滋事.在华某等人组织、策划、煽动下,H村部分村民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先后聚众围堵工厂、建设工地大门,围攻区政府接访工作组领导和区审计工作组成员,冲击公安派出所,挟持拘禁镇政府工作人员、堵塞道路交通、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等,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10余次越级到省政府群访.每次参与人数少则百余人,多则数百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华某等12名骨干成员分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移送审查起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参与人员 扰乱社会秩序 群体性事件 首要分子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聚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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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参与赌博并赚取洗码费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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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毅斌 高峰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0期7-8,共2页
【裁判要旨】行为人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方式参与赌场赌博,并通过赚取洗码费的手段从中抽头渔利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电话投注 赌博罪 他人 组织 聚众赌博行为 刑事责任 行为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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