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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聚合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
作者
李楠
《法制与经济》
2012年第12期8-9,11,共3页
在聚合型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案件中,传统的"若非———则无"判断标准无法恰当解决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连带赔偿责任虽被许多国家司法实践所接受,但在立法层面鲜有明确规定。由于难以认定单个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并且...
在聚合型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案件中,传统的"若非———则无"判断标准无法恰当解决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连带赔偿责任虽被许多国家司法实践所接受,但在立法层面鲜有明确规定。由于难以认定单个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并且缺少对数个侵权行为发生同时性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我国法院应在区分不同类型共同侵权案件的基础上,适当拓宽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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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聚合型因果关系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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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浅析聚合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
作者
李楠
机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2年第12期8-9,11,共3页
文摘
在聚合型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案件中,传统的"若非———则无"判断标准无法恰当解决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连带赔偿责任虽被许多国家司法实践所接受,但在立法层面鲜有明确规定。由于难以认定单个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并且缺少对数个侵权行为发生同时性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我国法院应在区分不同类型共同侵权案件的基础上,适当拓宽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
聚合型因果关系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1条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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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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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聚合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1条
李楠
《法制与经济》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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