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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有期限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评注
被引量:
6
1
作者
杨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43-61,161,共2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肖像权人之人格利益,本款法定解除权在规范目的和制度架构上,和其他解除制度皆不在同一体系脉络中。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之任意撤回权构成规范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肖像权人之人格利益,本款法定解除权在规范目的和制度架构上,和其他解除制度皆不在同一体系脉络中。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之任意撤回权构成规范冲突,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适用本款。解除权发生条件上,正当理由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之情形,主要包括肖像权人内心观念显著变化和周遭环境的显著变化;正当理由非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之情形,主要包括信赖关系丧失和相对人之不当行为。解除权行使上,肖像权人发出解除通知,指定合理期间,合理期间届满后,解除通知生效,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被解除。违反合理期间内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是:肖像权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发出解除通知者,解除权消灭;解除通知中并未载明期间或指定期间不合理,解除效果延迟至合理期间届满后发生。解除权行使之法律效果上,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即刻向将来终止;使用人即刻停止使用并删除肖像;构成“正当理由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型可归责情形的,肖像权人负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解除行为不当”型可归责情形的,肖像权人对固有利益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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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肖像许可使用
合同
正当理由
解除
可归责
原文传递
司法视域下民法典肖像权新规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
8
2
作者
石冠彬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5期106-115,共10页
肖像是自然人可被识别的身体外部形象,并不局限于“面部”特征的范围,对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的判断应以一定范围内的群体为准.肖像权既包含权利人自己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能,也包含不允许他人侵犯自己肖像的人格...
肖像是自然人可被识别的身体外部形象,并不局限于“面部”特征的范围,对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的判断应以一定范围内的群体为准.肖像权既包含权利人自己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能,也包含不允许他人侵犯自己肖像的人格权请求权,肖像权受侵犯时还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以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理论为基础,符合现代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应当从尊重肖像权人人格尊严视角来理解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及解除规则.在肖像权侵权的认定上,民法典人格权编摒弃了前民法典时代民事立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并借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增加了肖像合理使用规则,颇值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9条才是肖像合理使用的兜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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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肖像
合理
使用
肖像许可使用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
标表型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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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有期限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评注
被引量:
6
1
作者
杨芳
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43-61,161,共2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BFX121)。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肖像权人之人格利益,本款法定解除权在规范目的和制度架构上,和其他解除制度皆不在同一体系脉络中。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之任意撤回权构成规范冲突,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适用本款。解除权发生条件上,正当理由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之情形,主要包括肖像权人内心观念显著变化和周遭环境的显著变化;正当理由非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之情形,主要包括信赖关系丧失和相对人之不当行为。解除权行使上,肖像权人发出解除通知,指定合理期间,合理期间届满后,解除通知生效,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被解除。违反合理期间内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是:肖像权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发出解除通知者,解除权消灭;解除通知中并未载明期间或指定期间不合理,解除效果延迟至合理期间届满后发生。解除权行使之法律效果上,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即刻向将来终止;使用人即刻停止使用并删除肖像;构成“正当理由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型可归责情形的,肖像权人负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解除行为不当”型可归责情形的,肖像权人对固有利益负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肖像许可使用
合同
正当理由
解除
可归责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司法视域下民法典肖像权新规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
8
2
作者
石冠彬
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5期106-115,共10页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3)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委托项目“海南自由贸易区(港)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路径”(项目编号:HNSK(ZD)19-1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肖像是自然人可被识别的身体外部形象,并不局限于“面部”特征的范围,对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的判断应以一定范围内的群体为准.肖像权既包含权利人自己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能,也包含不允许他人侵犯自己肖像的人格权请求权,肖像权受侵犯时还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以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理论为基础,符合现代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应当从尊重肖像权人人格尊严视角来理解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及解除规则.在肖像权侵权的认定上,民法典人格权编摒弃了前民法典时代民事立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并借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增加了肖像合理使用规则,颇值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9条才是肖像合理使用的兜底法律依据.
关键词
肖像
合理
使用
肖像许可使用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
标表型人格权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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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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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有期限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评注
杨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6
原文传递
2
司法视域下民法典肖像权新规的教义学展开
石冠彬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
8
下载PDF
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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