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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制度建构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
7
1
作者
迟颖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6-129,194-195,共16页
股份公司的董事不得实施自我交易,应由监事会代理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易,因此《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仅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主体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客体适用范围包括董事以本...
股份公司的董事不得实施自我交易,应由监事会代理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易,因此《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仅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主体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客体适用范围包括董事以本公司名义与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利益冲突的抽象风险,其适用不以利益冲突的实际存在为前提。公司通过章程授权或股东会以事先批准或事后追认的方式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即为有效,不宜采纳英美法上的实质公平审查制度允许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平性进行二次审查。董事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自我交易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待定,公司可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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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董事自我交易
章程授权
股东会同意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原文传递
题名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制度建构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
7
1
作者
迟颖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6-129,194-195,共16页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19SFB204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年度项目(19ZFG82002)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股份公司的董事不得实施自我交易,应由监事会代理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易,因此《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仅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主体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客体适用范围包括董事以本公司名义与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利益冲突的抽象风险,其适用不以利益冲突的实际存在为前提。公司通过章程授权或股东会以事先批准或事后追认的方式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即为有效,不宜采纳英美法上的实质公平审查制度允许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平性进行二次审查。董事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自我交易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待定,公司可予以追认。
关键词
董事自我交易
章程授权
股东会同意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Keywords
Director’s Self-dealing
Authorization in the Article of Association
Approval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Unauthorized Representation
Suspending Ineffective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制度建构与司法适用
迟颖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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