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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股东压迫”救济路径及效果:实证与域外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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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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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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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35-14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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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提供了两类救济路径,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原则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中的“滥用股东权利”缺乏阐释,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模糊,一些利益受损股东并不能依据该条获得充分的救济,法院对第2款规定的救济方式理解亦不一致。具体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2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缺乏灵活性,也未与《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相联结。《公司法》第74条的适用情形有限,无法有效保护受压迫股东的退出利益。从为受压迫股东提供体系化保护角度分析,上述法条之间也缺乏互动与协调。结合我国立法现实及司法实践,在适当借鉴英美法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救济路径的完善应从增设有关“滥用股东权利”的司法解释,将股东压迫内涵纳入到“滥用股东权利”项下,协调《公司法》第22条、第74条和第20条第1款、第2款之间的规定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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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东压迫救济
滥用股东权利
股东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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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hareholder oppression relief
abuse of shareholder rights
shareholder interest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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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1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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