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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股东国籍国对公司的外交保护资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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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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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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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35-4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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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对海外国民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10HZK025)
华东政法大学新进博士科研启动资助项目"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
+1 种基金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项目号J51103)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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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传统观点认为,对公司实施外交保护的国家应当是公司的国籍国,而不是股东国籍国,这在国际法院所审理的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得到了确立,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股东国籍国的外交保护资格开始越来越多地得到支持。在各种方案中,比较可行的是将股东国籍国保护作为公司国籍国保护的例外情况。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努力下,这种例外情况的轮廓开始逐渐清晰,但是在细节问题上仍然存在值得推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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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
外交保护
股东国籍国
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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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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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股东国籍国对公司的外交保护的资格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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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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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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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0年第4期116-12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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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70年国际法院判决的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是国家对公司行使外交保护资格的标志性案件。在国际法院随后判决的艾尔西公司案、迪亚洛案中,均涉及对股东国籍国保护公司的资格的讨论。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资格问题做了发展性的规定。另外,基于特殊条约的仲裁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认同了股东对公司的保护资格。笔者认为,根据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国家实践,股东国籍国保护公司的资格,作为公司外交保护规则的例外,还没形成国际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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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东国籍国
外交保护资格
公司
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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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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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投资领域法人外交保护的特别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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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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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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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53-5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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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成果(J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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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国际投资领域,由于法人国籍国和法人的股东国籍国往往不是同一个国家,因此,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一般来说更为复杂。考虑到外交保护中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和公司的持续国籍等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股东的保护主要由公司国籍国行使,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由股东国籍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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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国籍
持续国籍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股东国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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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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