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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股东
1
作者
沈贵明
刘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66-72,共7页
合伙可以享有股东资格,具有法理学、民法学和公司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合伙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但合伙股东的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即具有合伙协议、有权利行使人以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伙股东所...
合伙可以享有股东资格,具有法理学、民法学和公司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合伙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但合伙股东的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即具有合伙协议、有权利行使人以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伙股东所享有的股份财产及相应的权利属于全体合伙人,但合伙应当确定专人代表合伙行使合伙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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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伙
股东
资格
股东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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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合伙股东
1
作者
沈贵明
刘瞳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66-72,共7页
基金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济法学"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30902)
文摘
合伙可以享有股东资格,具有法理学、民法学和公司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合伙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但合伙股东的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即具有合伙协议、有权利行使人以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伙股东所享有的股份财产及相应的权利属于全体合伙人,但合伙应当确定专人代表合伙行使合伙股东权利。
关键词
合伙
股东
资格
股东权利的行使
Keywords
partnership
the qualification of shareholder
the exercise of shareholder' s rights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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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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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合伙股东
沈贵明
刘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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