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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治理协议效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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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晨 《河北企业》 2024年第9期143-146,共4页
股东治理协议作为公司治理中非常态化的治理手段,其价值与地位已受到实践的认可。股东治理协议具有契约法和组织法的双重属性,其涉他性效力来源于公司意志对其内容的承认。股东治理协议通过实质上的全体一致同意和形式上的书面一致并通... 股东治理协议作为公司治理中非常态化的治理手段,其价值与地位已受到实践的认可。股东治理协议具有契约法和组织法的双重属性,其涉他性效力来源于公司意志对其内容的承认。股东治理协议通过实质上的全体一致同意和形式上的书面一致并通知公司,使股东集体意志质变为公司意志。根据股东治理协议能否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和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判断其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在改变公司治理结构后,股东取代了董事地位并负担了董事义务。股东治理协议原则上并不对外产生效力,仅能作为判断相对方是否善意的证据。股东治理协议的效力高于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会决议终止治理协议时,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达成合意;修改治理协议时,必须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治理 股东治理协议 公司意志 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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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股东治理协议制度的精细化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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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真真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9-117,共9页
精细化比较是法律养护阶段的方法论,将其运用在股东治理协议制度可以全面剖析股东治理协议的功能。比较研究的结果发现,就有限公司而言,中美两国在立法宗旨上具有共通性,都基于效率与成本考虑而给予这类公司在管理上的灵活性,但股东治... 精细化比较是法律养护阶段的方法论,将其运用在股东治理协议制度可以全面剖析股东治理协议的功能。比较研究的结果发现,就有限公司而言,中美两国在立法宗旨上具有共通性,都基于效率与成本考虑而给予这类公司在管理上的灵活性,但股东治理协议在两国公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中国股东治理协议是股东会决议机制的一种例外,而美国股东治理协议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一种例外。美国法中股东治理协议的内容以及程序都较为明确,而中国法上股东治理协议则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美国公司法中股东通过治理协议调整权力分配的历史演变反映了法律对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法规范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公司法修改时应当对股东治理协议制度进行系统性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细化比较 股东治理协议 权力分配 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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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公共秩序和私人秩序及其动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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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真真 汤悦平 《投资者》 2023年第2期53-71,共19页
公司法代表着以公共性和强制性为核心的公共秩序,既包括任意性规则,也包括强制性规则,二者都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任意性规则给予当事人选择的自由,而强制性规则是对自由选择的限制或者排除,这种强制性通常是为了达到提升效率的目的... 公司法代表着以公共性和强制性为核心的公共秩序,既包括任意性规则,也包括强制性规则,二者都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任意性规则给予当事人选择的自由,而强制性规则是对自由选择的限制或者排除,这种强制性通常是为了达到提升效率的目的,或者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之必要,有时候则有可能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思想的延伸。以决议、章程和股东治理协议为代表的私人秩序体现着私法自治的理念,是公司治理中的私人秩序。在公司治理中,私人秩序和公共秩序相互之间应当是能够进行互动的,包括允许私人秩序对公共秩序的修改,以符合高效和公平的制度利益目标,从而牵引公司法制度的进化。而公共秩序中的公共利益也制约着私人秩序,使其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自治。公共秩序治理还应强调法院的事后审查机制。在处理私人秩序的纠纷时,法院可以将比例原则作为审查方法,通过厘清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利益关系,从而进行妥当的利益衡量,并最终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价值判断。在公司治理规范的进化趋势上,将表现为公共秩序治理走向私人秩序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治理 公共秩序 私人秩序 公司章程 股东治理协议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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