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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滥用的认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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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兴权 《证券法苑》 CSSCI 2018年第2期131-164,共34页
限制表决权滥用理念是正当的,但本身应受理性限制。应坚持权利指向、事务类型、规范类型、诚信义务主体等维度相区分的逻辑,在司法实践中保持适当谦抑性。坚持产权保护优先于公平性判断的理性思维。涉及组织事务的不宜以结果不公平为由... 限制表决权滥用理念是正当的,但本身应受理性限制。应坚持权利指向、事务类型、规范类型、诚信义务主体等维度相区分的逻辑,在司法实践中保持适当谦抑性。坚持产权保护优先于公平性判断的理性思维。涉及组织事务的不宜以结果不公平为由认定构成滥用,涉及交易事务的应适用不正当关联交易管制规则。在公平性判断时,宜适用为债权人或股东提供特别保护的公司法具体规则;应关注控股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义务的差异,理性地解释标准性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表决权滥用 资本多数决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 公司决议效力股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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