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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制度构建探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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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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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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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84-9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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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条件不一致;适用情形不适合中小股东在其利益受公司股权及其他重大变动影响时以公允的股权价格退出公司;回购业务主体单一,也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构建法定化保证小股东以公允的股权价值退出公司的现金选择权制度来取代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有利于中小股东公允价值现金退出和监管利益冲突行为双重功能实现,从"一补一阻"两个方面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现金选择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是对公司普通股或者优先股享有法律上或者实质上商业利益的人,义务主体为公司。合并、股权互换、公司所有的资产的实质销售、对任何股东的权利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章程的修改等是现金选择权产生的条件。如果不存在经营者或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则不产生现金选择权。应明确规定以"第三方价格"定价方法来指导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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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现金选择权
小股东退出权
制度构建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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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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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并购法视角下的目标公司优位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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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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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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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2017年第5期132-14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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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外公司并购法学说和实证法似乎均奉行的共识是,目标公司投资者应当获得优先于主并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但是,"目标公司优位理论"存在逻辑瑕疵,在解释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的现金选择权实践时无法合理化解纠纷,陷入困境。该理论的症结是囿于"主并—目标"的方位视角,把投资者保护问题错置于商业决策语境和民事行为语境中解决。公司并购法视域下,设计投资者保护规则宜回归"控制—从属"的关系视角,以遏制团体人格特有的代理成本为使命,这是公司并购法能为且应为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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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目标公司
兼并
股份交换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股东退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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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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