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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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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元元 胡健稳 任晓刚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4Z期253-254,共2页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方式、资金来源、程序等方面都有所涉及,但仍存在一定不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一是扩展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合法事由;二是限定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行为;三是明确公司...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方式、资金来源、程序等方面都有所涉及,但仍存在一定不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一是扩展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合法事由;二是限定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行为;三是明确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 立法现状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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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涵义及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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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符琪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117-119,共3页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关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涵义,我国学者并没有统一的界定,而且对该项制度的价值也存在着质疑。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构...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关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涵义,我国学者并没有统一的界定,而且对该项制度的价值也存在着质疑。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构建该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取得自己股份 价值判断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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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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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静 蔡元元 金明波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39-140,共2页
我国的公司立法起步较晚,现行有关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只有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明显滞后实践的要求,然而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例对其都有详尽的规定,只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各有不同。因此本文力图契合我国实际,运用比较... 我国的公司立法起步较晚,现行有关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只有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明显滞后实践的要求,然而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例对其都有详尽的规定,只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各有不同。因此本文力图契合我国实际,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以期全面地了解该制度,并对我国公司立法有所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 比较研究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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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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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春阳 尹伟民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19-22,共4页
以回购制度为中心,通过分析相关国家立法例,探讨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的利弊,认为其优点在于扩大公司自主权,促进股票流转,缺点在于容易造成公司资本空洞,扰乱股票市场秩序。同时探讨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与例外,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 以回购制度为中心,通过分析相关国家立法例,探讨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的利弊,认为其优点在于扩大公司自主权,促进股票流转,缺点在于容易造成公司资本空洞,扰乱股票市场秩序。同时探讨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与例外,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 回购制度 立法限制 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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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制语境下的禁止财务资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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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穹 赵奕彤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1-130,共10页
《公司法》第163条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是本次公司资本制及公司治理改革修法的亮点。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并非孑然独立,须置身于授权资本制的语境中予以观察。我国立法采取财务资助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具有独特的历史基因与避免... 《公司法》第163条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是本次公司资本制及公司治理改革修法的亮点。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并非孑然独立,须置身于授权资本制的语境中予以观察。我国立法采取财务资助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具有独特的历史基因与避免资本虚化的正当性。禁止财务资助规则与购买公司的普通股与类别股相绑定,取得方式包括股份转让与新股发行认购,但排除股份继承情形。无论直接或间接的任何财务资助方式,均受董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行为准则约束。公司财务资助行为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例外允许更能激发财富创造动力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国立法除了允许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资助外,还允许为了公司利益经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在资本比例模式下的其他例外情形。违法的财务资助行为不应影响取得股份行为的效力认定,但应合理追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并考虑赋予其他股东与债权人以异议权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财务资助 取得公司股份 授权资本制 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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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取得自身股份方式之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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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壹 《市场周刊·理论版》 2019年第90期181-184,共4页
本文以2018年公司法修改为背景,以公司取得自身股份制度里股份取得方式为研究对象,总结我国立法发展的成果,从收回、收买、收质着手,论述公司取得自身股份的主动方式,并详细分析各方式或被允许或被禁止背后的法理以及本制度的功能和构... 本文以2018年公司法修改为背景,以公司取得自身股份制度里股份取得方式为研究对象,总结我国立法发展的成果,从收回、收买、收质着手,论述公司取得自身股份的主动方式,并详细分析各方式或被允许或被禁止背后的法理以及本制度的功能和构建目的,探讨如何将股份回购的不良影响最小化。最后,以保护中小股东、股民为出发点,提出公司取得自身股份的被动方式——欺诈发行股票时被责令回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取得自身股份 股权回购 责令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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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行为的体系化规制——兼评释2021《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74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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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朝晖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5期104-117,共14页
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74条引入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并构建了“原则禁止-附条件例外-一般例外-法律责任”体系。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旨意是预防公司控制权人滥用权限,使用公司资产为股东或潜在股东取得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的... 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74条引入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并构建了“原则禁止-附条件例外-一般例外-法律责任”体系。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旨意是预防公司控制权人滥用权限,使用公司资产为股东或潜在股东取得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防止公司不正当影响公司的股价;防止通过循环增资而虚增公司资本的欺诈行为。在原则禁止的基础上,第174条引入的一般例外采取股东会程序控制与资本比例二者并用的事前规制方式以调控财务资助行为,未采纳实质控制的事后规制方式作为一般例外。第174条引入的附条件例外为境外公司法所普遍采纳的员工持股计划和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业务两个具体事由例外。在体系上,第174条总体上是周密的,但仍有进一步精细化的空间,包括股东会程序的细化、附条件例外中的额外条件、相关主体的异议权、法律责任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务资助 股份取得 资产维持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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