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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法律性质与规制策略——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三重维度
被引量:
11
1
作者
刘俊海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4-28,共15页
上市公司的护盘式回购中潜伏着道德风险。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为要约邀请,是公司决议与信息披露文件,接受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三重规制。公司推出回购方案时要恪守“原则禁止、例外允许”要求,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公司违反要约邀...
上市公司的护盘式回购中潜伏着道德风险。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为要约邀请,是公司决议与信息披露文件,接受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三重规制。公司推出回购方案时要恪守“原则禁止、例外允许”要求,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公司违反要约邀请规则、滥用要约邀请自由时,对善意信赖方案的公众股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董监高参与审议决定方案时若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要对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方案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对受害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和监管者不得强制公司回购股份。基于对公司生存权发展权的尊重,应例外允许公司因正当理由而终止、中止、变更或顺延回购方案。为防范投资风险,公众股东应警惕方案落实的不确定性。建议《公司法》和《证券法》联动修改,建立公司、控制股东、实控人与董监高的差异化义务与责任体系,确认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原则,引入折中的理性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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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份回购方案
要约邀请
公司决议
信息披露
民事责任
原文传递
题名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法律性质与规制策略——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三重维度
被引量:
11
1
作者
刘俊海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4-28,共15页
基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9年度重点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2019K20205)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度重点课题“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研究”(2021K20182)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上市公司的护盘式回购中潜伏着道德风险。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为要约邀请,是公司决议与信息披露文件,接受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三重规制。公司推出回购方案时要恪守“原则禁止、例外允许”要求,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公司违反要约邀请规则、滥用要约邀请自由时,对善意信赖方案的公众股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董监高参与审议决定方案时若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要对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方案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对受害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和监管者不得强制公司回购股份。基于对公司生存权发展权的尊重,应例外允许公司因正当理由而终止、中止、变更或顺延回购方案。为防范投资风险,公众股东应警惕方案落实的不确定性。建议《公司法》和《证券法》联动修改,建立公司、控制股东、实控人与董监高的差异化义务与责任体系,确认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原则,引入折中的理性人标准。
关键词
股份回购方案
要约邀请
公司决议
信息披露
民事责任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法律性质与规制策略——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三重维度
刘俊海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11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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