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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隐名投资合同的性质认定及效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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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富青 何林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7-96,共10页
股权隐名投资由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目标公司三方主体,以及两个连环合同关系构成。由于实际出资人在订立合同前并不持有股权,与目标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隐名投资合同只能产生债权,公司法只承认名义股... 股权隐名投资由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目标公司三方主体,以及两个连环合同关系构成。由于实际出资人在订立合同前并不持有股权,与目标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隐名投资合同只能产生债权,公司法只承认名义股东的地位及享有股权。在判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权隐名投资合同效力时,应坚持“一般无效,例外有效”的基本立场。股权隐名投资合同无效或解除仅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名义股东与目标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名义股东继续享有股权,但是其独享股权权益构成不当得利,故应返还不当得利,并就股权增值部分公平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隐名投资合同 实际出资人 义股东 目标公司 性质认定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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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隐名投资规制的立场及法律方法论检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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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富青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2-94,共13页
股权隐名投资人为地造成投资权益与股权持有的分离,与公司法要求的显名投资相比,是一种高风险的次优选择,对此立法应秉持谦抑立场。股权隐名投资在性质上属于复合法律关系,既要适用合同法又要接受公司法评判。单纯强调意思自治,无论是... 股权隐名投资人为地造成投资权益与股权持有的分离,与公司法要求的显名投资相比,是一种高风险的次优选择,对此立法应秉持谦抑立场。股权隐名投资在性质上属于复合法律关系,既要适用合同法又要接受公司法评判。单纯强调意思自治,无论是依据股权归属的约定,还是按照实际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并行使股权的事实,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排除公司法外观主义规则的适用,否定股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必将妨害交易安全;而将股权外观主义原则绝对化则会激励虚假的挂名或冒名投资行为。司法解释采取“适用分离主义”将股权隐名投资区分为委托投资合同和直接投资法律关系,前者适用合同法判断效力,后者以公司法确定股权归属,裁判思路清晰、简约,可操作性强。但是未能将同一思维模式和股权归属的标准贯彻始终,致使解释体系自相矛盾,产生权利冲突,应当予以纠正和完善。另外,使股权隐名投资法律关系复杂的解释方法无助于解决纠纷,应深刻反思和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隐名投资 委托投资合同 股权直接投资 法律方法 适用分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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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隐名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的路径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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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富青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1-105,共15页
股权隐名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实质上是结束隐名投资造成的股权与投资权益分离的状态,重新恢复为统一完整的股权。对股权隐名投资关系的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进行综合考察,发现隐名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存在三条并行的路径:第一是隐名投资人... 股权隐名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实质上是结束隐名投资造成的股权与投资权益分离的状态,重新恢复为统一完整的股权。对股权隐名投资关系的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进行综合考察,发现隐名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存在三条并行的路径:第一是隐名投资人诉请认定其拥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第二是隐名投资人经目标公司过半数股东承认其股东身份;第三是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给隐名投资人。第一条路径,隐名投资人寄托于司法干预支持其享有股权,只有借名出资的情形,法院才会以真实意思表示支持其显名的请求,否则,会形成错误裁判;第二条路径,割断了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链条,让过半数的股东接受与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股东,不仅抛开了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而且无视名义股东注册登记和公示的存在,有违法理;第三条路径,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出资人,并经公司内部程序确认而显名,始终以意思自治为轴心,不但照应了先前的隐名委托投资合同,而且完全符合公司法受让取得股权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隐名投资 委托投资合同 实际出资人 义股东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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