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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强制执行公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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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臻 董秀霞 《活力》 2018年第7期24-24,共1页
2017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颁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 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 2017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颁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 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 随之,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金融债权业务中积极引入公证机构参与风险防控, 对于原来不经公证机构介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也纷纷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面临此类新兴新业务, 公证机构应认真研究此类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从受理程序、风险告知、审查身份、资质等方面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具执行证书,并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执行. 下面笔者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产生过程、风险、办理公证的要点等几方面予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票质钾式回购交易 强制执行公证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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