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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自然人身份权利能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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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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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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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1年第11期100-10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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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主要存在于人格法和财产法领域,亲属法领域既存在一般权利能力,也存在特殊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存在于用法律行为缔结的身份关系当中,限定身份权利能力的原因是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还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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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身份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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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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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动能力、身份认同与村民自治单元有效性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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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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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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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70-79,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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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西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替代性介入:基层自主治水与国家治理逻辑研究”(2018SKQD04)
广西民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共同生产视角下广西边境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研究”(2020MDSKY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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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村民自治需要有效自治单元,如何确定有效自治单元关键是找到影响自治主体性的约束条件。自治单元的主体性囿于能力和身份两方面约束。行动能力是衡量行为主体的功能指标,与自治单元集中资源和组织程度相互关联;身份归属是凸显行为主体的自我认同标志,与自治单元场域边界和关系联结密切相关。研究发现,在空间范围内,行动能力越强,身份认同感越高,行为主体作用越大,越便于形成有效自治单元。从历史变迁视角来看,基于行动能力和身份认同双重维度进行考量,自治单元演变形态为传统时期村落自治单元,过渡到集体时期的社队自治单元,到改革开放时期行政村自治单元,再发展为探索时期自然村屯和村民小组的自治单元。新时代要想破解村民自治空转的难题,需要探索行动能力强的基本单元开展自治,选择身份认同高的基本单元实行自治和坚持多元化基本单元扩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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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主体性
自治基本单元
能力与身份
有效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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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ubjectivity
autonomous units
capacity and identity
effective aut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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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422.6
[政治法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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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反观建筑师 重建我们的职业图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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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晓钧
艾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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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CCDI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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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时代建筑》
2017年第1期16-1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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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文章旨在对当下建筑师职业环境中可能出现的新机遇提出思考。通过对建筑师两个身份(职业身份和能力身份)的回顾,以及对市场现状的剖析,文章试图在社会的进化中再次定义建筑师职业前景的思维方式,并从未来建筑师应有的知识能力图谱出发,指出在职业局面的缺憾中依然潜伏着巨大的机会,值得建筑师群体站在更高的格局和更广的视野之中去寻找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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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师
职业图景
能力身份
缺憾
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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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chitects
Professional Prospects
Competence Identity
Discontent
Broader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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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U201
[建筑科学—建筑设计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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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身份行为能力论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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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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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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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24-139,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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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身份行为的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18BFX11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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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身份行为能力是行为人有效实施身份行为所应具备的精神能力,法定婚龄、收养法定要件等不属于身份行为能力的制度范畴。基于身份行为有别于财产行为的特性以及保障精神障碍者基本权利和个人福祉的需要,对身份行为能力的认定应摒弃以抽象化、定型化为特点的民事行为能力标准,而采取以个案审查方式为原则的意思能力标准。这意味着对于精神障碍者而言,即使其没有实施财产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仍然可能具有身份行为能力。在以自由为主导并兼顾安全的价值取向之下,对于身份行为意思能力的认定应主要考察行为人能否理解身份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一般观念上该身份行为的后果,而不应要求行为人对身份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特别是财产后果均具有理解能力。行为人若欠缺身份行为能力即不能实施有效身份行为,不适用法定代理以及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实施规则,但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可有例外。欠缺身份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身份行为无效,但可经由补正转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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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
结婚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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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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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编纂中身份行为的体系化建构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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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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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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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5-95,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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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身份行为作为一种迥异于财产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其独立于财产行为的理论建构。身份行为的体系化既应重视与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街接,也应突出其身份法的特色。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之于身份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为其提供一个总体理论框架,这主要包括身份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身份行为的效力体系以及瑕疵类型体系等。基于身份法的背景,身份行为在意思表示的构成、身份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瑕疵身份行为的界定基准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理论构成。有鉴于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对身份行为予以更加系统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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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身份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身份意思
身份行为能力
瑕疵身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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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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