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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地方立法观念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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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和平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4年第3期40-44,12,共6页
地方立法转变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之大势所趋,但整体职能的转轨定向必须以立法观念的更新为基础。转变地方立法观念,必须突破关于地方立法性质、立法范围和立法重心的观念束缚,使地方立法从侧重主体立法转向侧重行为立法,从... 地方立法转变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之大势所趋,但整体职能的转轨定向必须以立法观念的更新为基础。转变地方立法观念,必须突破关于地方立法性质、立法范围和立法重心的观念束缚,使地方立法从侧重主体立法转向侧重行为立法,从政府本位转向企业本位,最终形成完整科学的规范体系。同时,还要解放思想,使地方立法过程由自我封闭转向公开民主立法,多方吸收立法社会投入,深化立法的民主社会参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自主创设规范 行为立法 企业本位 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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