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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当代中国的生活民主建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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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一禾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84-88,96,共6页
民主的核心内涵可以简明归纳为三层:价值观、政体和生活方式。在讨论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时,中外学术界和政治舆论界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当代中国的生活民主进程。中国今天的生活世界及背后的基本价值观,早已融入诸多外来和现代元素... 民主的核心内涵可以简明归纳为三层:价值观、政体和生活方式。在讨论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时,中外学术界和政治舆论界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当代中国的生活民主进程。中国今天的生活世界及背后的基本价值观,早已融入诸多外来和现代元素、同时也承接自身悠久文化传统的多元开放体系。中国未来的生活民主建设也将是一项公众性、社会性、参与式、探询式的公共事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活民主 生活世界 自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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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市民化:自主选择与社会秩序统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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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安 朱慧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9-44,共6页
通过对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与分析,认为"自主选择与社会秩序统一"这一新的分析框架是研究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一把钥匙。在界定"自主选择"和"社会秩序"内涵的基础上,对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进行了学理分... 通过对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与分析,认为"自主选择与社会秩序统一"这一新的分析框架是研究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一把钥匙。在界定"自主选择"和"社会秩序"内涵的基础上,对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进行了学理分析。最后提出了在这一分析框架下,有效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把握的两个基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工市民化 自主选择与社会秩序统一 新型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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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民族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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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慧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8-13,共6页
自然环境是一个民族存续的物质前提,受所处自然环境影响,各民族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不断从经验中学习,逐渐形成一种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相异的自生自发秩序。这种一自生自发秩序在民族发展过程中会表现出趋同性与差异性,民族性的差异化客观... 自然环境是一个民族存续的物质前提,受所处自然环境影响,各民族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不断从经验中学习,逐渐形成一种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相异的自生自发秩序。这种一自生自发秩序在民族发展过程中会表现出趋同性与差异性,民族性的差异化客观存在和主体性权利的保障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基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是更好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族自治地方在行使立法权时应以民族性为前提,这是和谐民族关系的保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保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自主自发秩序 特定文化语境 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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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民族地区村庄秩序运作逻辑与自主性秩序建构——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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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海洋 《民族学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04-112,共9页
新冠肺炎疫情给民族地区村庄运作所带来的非整体性危机,使得从基础秩序角度审视当前民族地区村庄所面临的复杂境遇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基于村庄秩序中“农民—小区管理者—村干部”三维主体结构分析框架,通过对疫情背景下的贵州X村庄进... 新冠肺炎疫情给民族地区村庄运作所带来的非整体性危机,使得从基础秩序角度审视当前民族地区村庄所面临的复杂境遇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基于村庄秩序中“农民—小区管理者—村干部”三维主体结构分析框架,通过对疫情背景下的贵州X村庄进行调研分析发现,民族地区村庄的不同主体在疫情中表现出一定的秩序行为“失灵”,表征为农民原有生活方式的半解构化且被迫性暂停、小区固有运作模式的粗放化且迟滞性适配、村委会危机治理形式的半整合化且乏力性回应,反映了民族地区村庄秩序主体背后所隐含的诱致性嵌入、片面化运转及非均衡式治理的运作逻辑,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民族地区村庄秩序运作内在隐喻的关联风险、内生风险和错位风险,消解了村庄应有的自主性秩序功能。可以通过着力培育农民的能动意志、深度拓展乡村组织的内涵建设,不断强化基层治理的内在韧性等路径,为后疫情时代民族地区村庄的自主性秩序建构提供实践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庄秩序 新冠肺炎疫情 运作逻辑 风险 自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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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院机制维护欧盟法律自主性的制度设计及中国应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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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晓静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11-120,共10页
尽管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第三国缔结的混合投资协定中纳入的投资法院机制(ICS)对传统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性改革,但是作为与欧盟司法制度并行的机制,ICS的设立可能会对欧盟法律秩序造成损害。因此,欧盟在投资协定以及... 尽管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第三国缔结的混合投资协定中纳入的投资法院机制(ICS)对传统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性改革,但是作为与欧盟司法制度并行的机制,ICS的设立可能会对欧盟法律秩序造成损害。因此,欧盟在投资协定以及欧盟法律中纳入了相关制度确保欧盟法律的自主性以及ICS仲裁程序不会干预欧盟法院的管辖权。但是,这些条款的适用将损害ICS仲裁庭自身的独立性,并可能阻碍ICS仲裁裁决在欧盟法院和欧盟成员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从而损害寻求公正、独立和可执行的ICS仲裁庭裁决的第三国投资者的利益。有鉴于此,为了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应当考虑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加入特定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法院机制 财务责任条例 欧盟法律秩序自主 欧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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