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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权利正当性基础的尊严:康德目的尊严学说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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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志航 《宜宾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78-88,共11页
在现代社会,尊严和人权是法律中的核心概念,是权利来源的根基。康德被誉为尊严大师,他的学说为尊严进入法律文件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传统地位、神性、天赋权利尊严学说的批判,康德把尊严奠基在自在目的本身,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 在现代社会,尊严和人权是法律中的核心概念,是权利来源的根基。康德被誉为尊严大师,他的学说为尊严进入法律文件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传统地位、神性、天赋权利尊严学说的批判,康德把尊严奠基在自在目的本身,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而拥有尊严。然而,康德并没有对人类中认知能力欠缺的边缘群体是否享有尊严进行直接论述,后世因此对康德目的尊严学说提出了质疑,通过对其学说再解释可知,康德的理论为每个个体尊严的享有提供了一个普遍、平等的根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康德 尊严 自在目的 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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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性义务理解“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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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旭东 汪行福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49-55,共7页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了"人是目的"这一道德绝对命令。在这里,每个理性存在者都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存在,不是他人随意使用的工具。这条道德律令被誉为道德形而上学最崇高的论断。然而,如何理解这一道德律令的意义...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了"人是目的"这一道德绝对命令。在这里,每个理性存在者都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存在,不是他人随意使用的工具。这条道德律令被誉为道德形而上学最崇高的论断。然而,如何理解这一道德律令的意义,至今仍是争讼不已。批评者认为,在康德现象与本体二元论中,作为目的的人不可能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只是抽象的先验的意志或理性主体。从这样的人的概念出发,"人是目的"命令与可普遍化绝对命令一样都会陷入"实然"与"应然"的二元对峙。这种批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康德同样也提供了超越这种对立的可能性,这就是他的德性义务理论。康德强调,以人为目的就是以人性为自在目的,而德性义务就是丰富和完善自己的人性。德性义务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康德伦理学二元论和形式主义局限性。因为"人是目的"不仅包含着对人格独立性的尊重,而且也意味着必须为每一个人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让每个人都能过一种自主、充实和完满的生活。这一思想已经蕴含着马克思后来阐发的人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思想的萌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绝对命令 人是目的 自在目的 德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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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对“人是目的”命题的普遍主义论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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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会晖 张传有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21-24,共4页
实践哲学的根本性问题,在于确立规范性的来源、道德的基础。对于康德而言,人之所以道德,是因为每个人都应得到尊重,而这种尊重的基础就是人的尊严。从"人是目的"命题切入,可以看到康德关于人的尊严基础的思想。在对人性公式... 实践哲学的根本性问题,在于确立规范性的来源、道德的基础。对于康德而言,人之所以道德,是因为每个人都应得到尊重,而这种尊重的基础就是人的尊严。从"人是目的"命题切入,可以看到康德关于人的尊严基础的思想。在对人性公式的讨论中,康德首先指出除了人格中的人性以外,其他的目的都不具有普遍有效性,其价值都是相对的;他通过排除法说明,如果自在目的存在的话,它只能是人格中的人性。然后,康德通过他所说的分析方法,或由果及因的回溯性的方法,说明只有最高的客观目的,亦即自在目的,才能使义务和道德得以可能,而道德和义务的存在,说明了人格中的人性就是自在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性 客观目的 自在目的 尊严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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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人是目的”思想的系统建构与批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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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凤娟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2期83-88,共6页
康德的自然目的论和道德目的论构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整体,它们之间互相补充、相互对应,这种关系可以通过康德"人是目的"的思想得到完整呈现。在自然目的论中,人是自然的最后目的和终极目的,其自身的自然禀赋的发展与其道德性... 康德的自然目的论和道德目的论构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整体,它们之间互相补充、相互对应,这种关系可以通过康德"人是目的"的思想得到完整呈现。在自然目的论中,人是自然的最后目的和终极目的,其自身的自然禀赋的发展与其道德性素质的培养,分别是整个自然界的内在的最后目的和外在的终极目的。而在道德目的论中,人不仅应当将其自身看做是目的,也应将他人看做是目的,从中就衍生出人的自我完善和促进他人幸福两种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并分别与自然目的论中的两种目的相对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的 自然目的 自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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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目的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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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海霞 《德国哲学》 2016年第1期3-43,共41页
康德的道德目的论系统不仅是其目的论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其实践哲学中的一个独立理论。在结构上,这个系统包含两个部分:作为形而上学基础的目的王国系统和作为形而上学理论的道德目的学说及实用目的学说。在内容上,目的... 康德的道德目的论系统不仅是其目的论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其实践哲学中的一个独立理论。在结构上,这个系统包含两个部分:作为形而上学基础的目的王国系统和作为形而上学理论的道德目的学说及实用目的学说。在内容上,目的王国系统是一个资格体系,其质料是作为自在目的的理性存在者,其形式是定言命令的目的公式,其完整规定类比于自然王国系统。虽然人能够在目的王国中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但是他毕竟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现实中要实现自己的道德性必须克服感性欲望按照道德目的去行动。以此为基础,道德目的学说的质料是作为德性义务的"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其形式是德性学说的至上原则,其系统建构以德性义务系统为基础。从属于道德目的学说的实用目的学说以实现幸福为最后目的,以经验性的明智原则为形式,并不能构成一个系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的王国 自在目的 道德目的 实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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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之否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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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志航 《财经法学》 CSSCI 2022年第4期83-98,共16页
当前,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的讨论席卷整个法学界。占据学界主流的赞同说认为,基于社会的需要,应该将人工智能建构为法律上的主体。然而,这种建构却忽略了法律主体的本质。否定说虽然对此提出了批评,但又过于强调... 当前,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的讨论席卷整个法学界。占据学界主流的赞同说认为,基于社会的需要,应该将人工智能建构为法律上的主体。然而,这种建构却忽略了法律主体的本质。否定说虽然对此提出了批评,但又过于强调法律主体的生物人属性,错误地将法律主体等同于自然人。据此,以康德的尊严学说为视角,重新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进行审视,进而可得出人格尊严是法律主体的核心内涵。法律主体作为彰显尊严的人格,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具有普遍必然性;第二,作为自在目的本身;第三,作为自我立法的守法者。人工智能只有符合这三个要件,方能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主体 人格 康德 自在目的 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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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主义动物伦理学的另一种可能——对科斯戈尔德的批判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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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小西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1-148,共8页
科斯戈尔德指出动物是目的论统一体,所以动物是自在目的,是目的王国的成员。动物不具有理性,作为目的王国的“消极公民”享受普遍法的保护。但是,根据康德原著中的定义,消极公民是指具有理性潜能,只是暂时无法运用理性能力的人。因此,... 科斯戈尔德指出动物是目的论统一体,所以动物是自在目的,是目的王国的成员。动物不具有理性,作为目的王国的“消极公民”享受普遍法的保护。但是,根据康德原著中的定义,消极公民是指具有理性潜能,只是暂时无法运用理性能力的人。因此,动物不能被看作消极公民。但科斯戈尔德关于“动物是自在目的”的论证仍是成立的,可在此基础上探索康德式动物伦理学的另一种可能。研究脆弱性的文献区分了两种脆弱性:广义脆弱性指人会受伤害的一般境况,狭义脆弱性指弱势群体。弗摩撒讨论了这两种脆弱性在康德伦理学中的重要作用。动物在人类主宰的世界中也具有这两种脆弱性,把弗摩萨的分析拓展到动物,可以推出人对动物负有义务,动物是道德义务的承载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伦理学 自在目的 消极公民 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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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人是目的”的观念——对科尔斯戈德价值论回溯论证的反驳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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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静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249-253,共5页
当代英美康德主义者非常重视人性公式在绝对命令中的重要地位,对人性公式进行了康德式发展。其中,科尔斯戈德的价值论回溯论证是比较有影响的当代解读,她将人性解读为设立目的的理性能力,最后通过价值论的回溯论证,将人性作为"价... 当代英美康德主义者非常重视人性公式在绝对命令中的重要地位,对人性公式进行了康德式发展。其中,科尔斯戈德的价值论回溯论证是比较有影响的当代解读,她将人性解读为设立目的的理性能力,最后通过价值论的回溯论证,将人性作为"价值的赋予者"。但在康德伦理学里,理性的本质不仅仅是一般设立目的的能力,更是无条件善的追求。人性公式需要一个道德形而上学意义的"人格中的人性"作为基础,人格中的人性和立法者才是人的尊严和崇高所在。以科尔斯戈德为代表的当代康德主义者对人性公式的康德式发展,从根本上偏离了康德伦理学的内核,其实质是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背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性公式 自在目的 人性 人格中的人性 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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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两种道德目的概念——兼论一种康德式后果主义的可能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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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会永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22-31,共10页
许多伦理学研究者把康德看作反对目的论的极端义务论者,这是基于对康德伦理学的片面理解。康德伦理学包含两种重要的道德目的概念,即作为道德法则的客观基础的自在目的概念,和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终极目的的至善概念。这两种道德目的概... 许多伦理学研究者把康德看作反对目的论的极端义务论者,这是基于对康德伦理学的片面理解。康德伦理学包含两种重要的道德目的概念,即作为道德法则的客观基础的自在目的概念,和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终极目的的至善概念。这两种道德目的概念既密切相关,又有明显区别,对康德伦理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区分两种道德目的概念,我们还可以发现,当代各种奠基于自在目的概念之上的“康德式后果主义”理论都并非“康德式的”,相反,康德的至善理论却蕴含着一种后果主义考量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康德 道德目的 自在目的 至善 后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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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康德人性概念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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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凤娟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9-87,共9页
康德的人性是一种设定目的的能力,与行动无关,它是绝对自发的因果性能力的部分的抽象。作为自在目的的人性就是仅仅设定合理性目的的能力,是神圣的、理智的立法者,它在所有时代所有人身上都保持为同一性的主体。人性的实现,考察的是人... 康德的人性是一种设定目的的能力,与行动无关,它是绝对自发的因果性能力的部分的抽象。作为自在目的的人性就是仅仅设定合理性目的的能力,是神圣的、理智的立法者,它在所有时代所有人身上都保持为同一性的主体。人性的实现,考察的是人们如何能够自由自愿地设定合理性目的,如何能够达到其主体的神圣性层次,这个问题不涉及基于这种合理性目的的行动如何发生,也不涉及这行动的结果如何按照预期实现出来。人性的实现问题必须在自然目的论的语境中考察,一个秩序良好的政治共同体以及人们自愿地设定合法则性的、道德上允许的目的,是促进人性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最终上帝理念的预设为其实现提供了充分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康德 人性 自在目的 合理性目的 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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