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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危险接受场合下自我答责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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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晓宇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78-81,共4页
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场合下,若行为人没有明显违反注意义务,且被害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有或应有充分认识并义无反顾继续该行为的情况,应当视为被害人对于该危险表示接受,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应当为行为人构建可能的出罪路径,不... 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场合下,若行为人没有明显违反注意义务,且被害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有或应有充分认识并义无反顾继续该行为的情况,应当视为被害人对于该危险表示接受,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应当为行为人构建可能的出罪路径,不能一味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的大量案件中,常会出现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况类似但是对于行为人的判决结果不同的情况,导致司法公信力被质疑。文章就被害人危险接受场合下自我答责及其他相关规则的选择与适用进行分析,并提出自我答责理论的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决定权 被害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 被害人危险接受 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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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危险的归责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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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志鹃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15-22,共8页
在被害人自陷危险的场合,一般是通过三种途径对被告人(行为人)排除归责:被害人承诺、被告人罪责的否定和被害人的自我答责。自我答责的原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说。但是,除了被害人必须具有完全的答责能力之外,还要同时考虑被告人的违... 在被害人自陷危险的场合,一般是通过三种途径对被告人(行为人)排除归责:被害人承诺、被告人罪责的否定和被害人的自我答责。自我答责的原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说。但是,除了被害人必须具有完全的答责能力之外,还要同时考虑被告人的违法性。自我答责的原理不能成为绝对排除被告人违法性的依据。论证需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为不考虑其他人的违法性,完全由被害人自我答责的领域;其二为需要考虑他人的违法性,被告人与被害人共担危险(危险竞合)的情形。后一种情形又可分为基于合意的他者的危险化和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两部分内容。并结合具体案例得出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自陷危险 自我答责 基于合意的他者的危险 自己危险化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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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同意理论适用于危险接受场合之批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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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前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73-82,共10页
在危险接受的场合,能否适用被害人同意理论出罪存在较大的争议。危险接受与被害人同意存在本质区别:从客观上讲,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实害结果,而危险接受的对象是危险行为,不能将对危险行为的接受等同于对实害结果的同意。从主观上讲,在... 在危险接受的场合,能否适用被害人同意理论出罪存在较大的争议。危险接受与被害人同意存在本质区别:从客观上讲,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实害结果,而危险接受的对象是危险行为,不能将对危险行为的接受等同于对实害结果的同意。从主观上讲,在被害人同意的场合,被害人放任实害结果的发生;而被害人危险接受时,被害人排斥实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司法实务的立场也不支持用被害人同意理论解决危险接受的问题。根据行为人是否支配了实害结果,可以将危险接受分为“自己危险化”和“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就前者而言,由于行为人没有支配实害结果,故阻却构成要件的不法;而后者中的行为人支配了实害结果,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还需考察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对象,从而判断能否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接受 被害人同意 自己危险化 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 危险接受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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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接受理论的历史考察与概念界分——以德国为镜评我国的研究现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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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子实 《东南法学》 2016年第2期45-61,共17页
德国的危险接受理论,曾存在注意义务说、承诺说与客观归责说等多种观点。在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互动下,目前通说区分为自己危险化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两个理论范畴。根据通说,自已危险化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自我答责,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则适用... 德国的危险接受理论,曾存在注意义务说、承诺说与客观归责说等多种观点。在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互动下,目前通说区分为自己危险化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两个理论范畴。根据通说,自已危险化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自我答责,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则适用承诺理论。晚近兴起的自我答贲原则虽是流行的研究出发点,但是存在着解释力不足与理论范围不确定的缺陷。关于自己危险化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区分.犯罪事实支配说与区分否认说都不恰当,以危险来源作为考察出发点才是最合适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接受 自己危险化 合意的他者危险 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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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危险接受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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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续 《人民检察》 2021年第5期58-62,共5页
危险接受是指,被害人与行为人的行为共同作用,给被害人的法益带来危险,被害人在对危险有清晰认识的情况下,仍自愿决定置身于危险之中。在定义危险接受时,不应将其分类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以及“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被害人所接... 危险接受是指,被害人与行为人的行为共同作用,给被害人的法益带来危险,被害人在对危险有清晰认识的情况下,仍自愿决定置身于危险之中。在定义危险接受时,不应将其分类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以及“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被害人所接受的是危险本身,而不只是危险行为。危险接受并不只存在于过失犯罪中,也可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危险接受得以成立的核心是被害人“自愿性”得到承认。“自愿”要求被害人必须同时具有事实上的行为自由以及选择自由。当被害人具有正常的辨认与控制能力时,应推定其属于“自愿”,除非有相应反证。被害人无需对危险存在持“希望”的态度。危险接受是否为行为人所认识,被害人作出的选择是否符合一般人理性,均不影响危险接受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接受 自己危险化的参与 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 自愿性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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