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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嬗变——从“买方自慎”到“卖方尽责”
1
作者
金荣婧
《法治研究》
2023年第2期148-160,共13页
买卖标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变。早期交易主要规则是买方自行承担标的物存在瑕疵的风险。商品生产复杂化后,物的瑕疵判定难度加大。故在法律行为基础理论之上,各国重新构造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逐渐确立了卖方对物的瑕疵...
买卖标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变。早期交易主要规则是买方自行承担标的物存在瑕疵的风险。商品生产复杂化后,物的瑕疵判定难度加大。故在法律行为基础理论之上,各国重新构造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逐渐确立了卖方对物的瑕疵担保规则。对此,大陆法系采取在违反合同义务之外,设立物之瑕疵担保,但发展中存在颇多掣肘。故以德国债法现代化改革为典型,采取统合方式来解决诸种问题。而英美法系一贯采用统一的违约模式进行规制。在我国,学理和实务中仍存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的若干争议,了解两大法系制度的演进,把握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变革轨迹就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施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已被统合到违约责任体系,但其仍有不同于一般违约责任的特点及价值。通过考究历史,厘清争议焦点,形成共识,仍是法教义学上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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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方
自慎
物的瑕疵担保
违约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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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由“买者自慎”原则的发展谈美国合同法的缔约前披露义务
2
作者
张鸣飞
《私法》
2003年第1期258-299,共42页
'买者自慎'曾是罗马法上的交易格言,在近代它最早出现于16世纪的英国,意指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就交易标的的质量自己进行判断,卖方没有告知的义务,交易一旦达成,卖方概不负责。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成为合同法上的...
'买者自慎'曾是罗马法上的交易格言,在近代它最早出现于16世纪的英国,意指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就交易标的的质量自己进行判断,卖方没有告知的义务,交易一旦达成,卖方概不负责。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成为合同法上的一项主导性原则,支配着法官在处理纠纷时的判断和价值取向。因为它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急速发展的需要,体现了当时大行其道的自由主义哲学思潮。进入20世纪以来,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弊端不断暴露,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带来了交易实质上的不平等,其所倡导的自由所给予的仅仅是机会平等,而这种自由不受限制的发展却导致了结果的不平等,这促使人们反省以往经济政策和法学理论。在学理的推动下,普通法上出现了一系列的改革,致力于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自由竞争的交易政策,转而谋求一种更加讲求秩序和公平的商业道德,'买者自慎'也逐渐从其固守的领域里退了出来,转而让位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越来越多的法院也认为,卖方在交易达成之前要向买方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本文试图从政治、经济和学说理论的背景入手,对上述趋势作一个简要的回顾,并初步探讨一下由'买者自慎'的演变所反映出的法律原则道德化趋势,以及在当今社会中法律对于各种社会利益的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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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者
自慎
诚实信用
合同前的披露
法律道德化
原文传递
领导干部要慎“一”
3
作者
耿志刚
《秘书》
2004年第1期45-,共1页
"一"不仅表示一个数量,其涵义非常广泛.笔者认为,"一"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警、自励、自律,还要能够自慎.万事开头难,万事守一难,要自慎,就要从"一"开始,做到慎&q...
"一"不仅表示一个数量,其涵义非常广泛.笔者认为,"一"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警、自励、自律,还要能够自慎.万事开头难,万事守一难,要自慎,就要从"一"开始,做到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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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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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研究——以《证券法》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
3
4
作者
曾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3年第1期279-293,共15页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是源于商品交易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正如在普通商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原则始终存在适用前提一样,证券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适用前提经历了由一...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是源于商品交易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正如在普通商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原则始终存在适用前提一样,证券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适用前提经历了由一般的"卖者自慎"、"言者当心"发展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其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更是如此。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后可以发现,承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应当是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之适当性义务内容主要包括识别、确认投资者以及进行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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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者自负
投资者风险自负
适用前提
卖者
自慎
适当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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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从统一到分裂:英美两国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5
作者
张铣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5期61-68,共8页
在是否接纳一般性披露义务以对合同当事人缔约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行私法干预的态度上,英美两国可谓大相径庭。由于美国立法、司法界普遍接受了缔约中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理念,传统的买方自慎规则已逐渐被美国所抛弃,一般性披露义务得以确立...
在是否接纳一般性披露义务以对合同当事人缔约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行私法干预的态度上,英美两国可谓大相径庭。由于美国立法、司法界普遍接受了缔约中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理念,传统的买方自慎规则已逐渐被美国所抛弃,一般性披露义务得以确立于其法律体系。而囿于经济自由主义,英国虽曾在判例法上短暂地引入过一般性披露义务,且在现行的成文法上也存在披露义务所需的制度基础,但一般性披露义务却仍被当下的英国法院所断然否定。以历史沿革为进路,梳理披露义务在英美两国的制度变迁过程以及当前的制度样态,应能对我国合同法尽早将披露义务接纳为一般性先合同义务提供合理性证成和制度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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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方
自慎
不实陈述
诚信
公平交易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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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嬗变——从“买方自慎”到“卖方尽责”
1
作者
金荣婧
机构
云南大学法学院
云南艺术学院
出处
《法治研究》
2023年第2期148-160,共13页
基金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学青年项目“艺术品交易保障机制研究”基金项目(项目编号:A2021QZ20)
云南大学第十三届艺术品交易中“买者当心”原则的适用范围与责任机制研究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21Y003)阶段性成果。
文摘
买卖标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变。早期交易主要规则是买方自行承担标的物存在瑕疵的风险。商品生产复杂化后,物的瑕疵判定难度加大。故在法律行为基础理论之上,各国重新构造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逐渐确立了卖方对物的瑕疵担保规则。对此,大陆法系采取在违反合同义务之外,设立物之瑕疵担保,但发展中存在颇多掣肘。故以德国债法现代化改革为典型,采取统合方式来解决诸种问题。而英美法系一贯采用统一的违约模式进行规制。在我国,学理和实务中仍存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的若干争议,了解两大法系制度的演进,把握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变革轨迹就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施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已被统合到违约责任体系,但其仍有不同于一般违约责任的特点及价值。通过考究历史,厘清争议焦点,形成共识,仍是法教义学上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
买方
自慎
物的瑕疵担保
违约责任体系
Keywords
caveat emptor
defect warranty
breach of contract liability system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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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由“买者自慎”原则的发展谈美国合同法的缔约前披露义务
2
作者
张鸣飞
机构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私法》
2003年第1期258-299,共42页
文摘
'买者自慎'曾是罗马法上的交易格言,在近代它最早出现于16世纪的英国,意指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就交易标的的质量自己进行判断,卖方没有告知的义务,交易一旦达成,卖方概不负责。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成为合同法上的一项主导性原则,支配着法官在处理纠纷时的判断和价值取向。因为它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急速发展的需要,体现了当时大行其道的自由主义哲学思潮。进入20世纪以来,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弊端不断暴露,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带来了交易实质上的不平等,其所倡导的自由所给予的仅仅是机会平等,而这种自由不受限制的发展却导致了结果的不平等,这促使人们反省以往经济政策和法学理论。在学理的推动下,普通法上出现了一系列的改革,致力于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自由竞争的交易政策,转而谋求一种更加讲求秩序和公平的商业道德,'买者自慎'也逐渐从其固守的领域里退了出来,转而让位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越来越多的法院也认为,卖方在交易达成之前要向买方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本文试图从政治、经济和学说理论的背景入手,对上述趋势作一个简要的回顾,并初步探讨一下由'买者自慎'的演变所反映出的法律原则道德化趋势,以及在当今社会中法律对于各种社会利益的调整作用。
关键词
买者
自慎
诚实信用
合同前的披露
法律道德化
Keywords
caveat emptor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precontractual duty of disclosure
the law’s function of adjustment
分类号
D971.2 [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政治法律]
原文传递
题名
领导干部要慎“一”
3
作者
耿志刚
出处
《秘书》
2004年第1期45-,共1页
文摘
"一"不仅表示一个数量,其涵义非常广泛.笔者认为,"一"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警、自励、自律,还要能够自慎.万事开头难,万事守一难,要自慎,就要从"一"开始,做到慎"一".
关键词
自慎
分类号
D262.3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研究——以《证券法》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
3
4
作者
曾洋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3年第1期279-293,共15页
基金
南京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资助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是源于商品交易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正如在普通商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原则始终存在适用前提一样,证券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适用前提经历了由一般的"卖者自慎"、"言者当心"发展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其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更是如此。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后可以发现,承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应当是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之适当性义务内容主要包括识别、确认投资者以及进行风险揭示。
关键词
买者自负
投资者风险自负
适用前提
卖者
自慎
适当性义务
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从统一到分裂:英美两国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5
作者
张铣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5期61-68,共8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基础理论与制度建构"(CLS(2013)D148)
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3BS03)
文摘
在是否接纳一般性披露义务以对合同当事人缔约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行私法干预的态度上,英美两国可谓大相径庭。由于美国立法、司法界普遍接受了缔约中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理念,传统的买方自慎规则已逐渐被美国所抛弃,一般性披露义务得以确立于其法律体系。而囿于经济自由主义,英国虽曾在判例法上短暂地引入过一般性披露义务,且在现行的成文法上也存在披露义务所需的制度基础,但一般性披露义务却仍被当下的英国法院所断然否定。以历史沿革为进路,梳理披露义务在英美两国的制度变迁过程以及当前的制度样态,应能对我国合同法尽早将披露义务接纳为一般性先合同义务提供合理性证成和制度样板。
关键词
买方
自慎
不实陈述
诚信
公平交易
披露义务
Keywords
caveat emptor, misrepresentation, the duty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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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嬗变——从“买方自慎”到“卖方尽责”
金荣婧
《法治研究》
2023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由“买者自慎”原则的发展谈美国合同法的缔约前披露义务
张鸣飞
《私法》
2003
0
原文传递
3
领导干部要慎“一”
耿志刚
《秘书》
200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研究——以《证券法》第27条为中心
曾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3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从统一到分裂:英美两国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张铣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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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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