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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和自律管理职责履行方式的调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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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晶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4年第1期147-166,共20页
'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从完善交易所的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实现交易所价值的'非锁定',以及促进交易所之间的合并等角度来看的确有'会员制'无法相比的优势。我国交易所目前的'行政'会员制导... '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从完善交易所的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实现交易所价值的'非锁定',以及促进交易所之间的合并等角度来看的确有'会员制'无法相比的优势。我国交易所目前的'行政'会员制导致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不足;同时,交易所现有产权结构定位不够清晰,留有隐患,有必要进行'公司化'改革。现阶段比较现实的组织形式选择是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应不限制证券交易所进行合并甚至'自我上市',但要解决公司化后的证券交易所(尤其是自我上市时)的自律监管职责与其逐利性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互助化 公司制 自律管理职责履行 自我上市 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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