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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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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远招(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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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不详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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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伦理学术》
2021年第2期6-1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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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岳麓书院‘康德道德哲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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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良知是按照道德法则自我审判的本能或天性,是一种自然的推动力。良知的审判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是依据行动的非法性和合法性所做的惩罚或赦免。一个人依据精明规则对自己因行动不精明而导致不幸后果的责备,切不可与人依据道德法则对自己行动本身的非道德性(恶)的责备相混淆,前者只是良知的类似物,只有后者才是良知。良知是人的内在法庭,法则和偏好在其中分别充当原告和被告,而法官代表良知作出公正无私的判决。良知可以表象神的法庭,但其实只是一种自然的良知。如果人们依据错误的实证法则对行动进行审判,就可能出现“错误的良知”。良知还可以分为行为之前、行为之中和行为之后的良知,它在行为之后的作用最为明显。对细琐小事加以谴责的“微观逻辑的良知”没有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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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良知
自我审判的本能
良知的类似物
内在法庭
自然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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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cience
an Instinct of Judging Ourself
an Analogue of Conscience
Inner Court
Natural Con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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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B82-0
[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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