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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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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远招(译) 《伦理学术》 2021年第2期6-11,共6页
良知是按照道德法则自我审判的本能或天性,是一种自然的推动力。良知的审判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是依据行动的非法性和合法性所做的惩罚或赦免。一个人依据精明规则对自己因行动不精明而导致不幸后果的责备,切不可与人依据道德法... 良知是按照道德法则自我审判的本能或天性,是一种自然的推动力。良知的审判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是依据行动的非法性和合法性所做的惩罚或赦免。一个人依据精明规则对自己因行动不精明而导致不幸后果的责备,切不可与人依据道德法则对自己行动本身的非道德性(恶)的责备相混淆,前者只是良知的类似物,只有后者才是良知。良知是人的内在法庭,法则和偏好在其中分别充当原告和被告,而法官代表良知作出公正无私的判决。良知可以表象神的法庭,但其实只是一种自然的良知。如果人们依据错误的实证法则对行动进行审判,就可能出现“错误的良知”。良知还可以分为行为之前、行为之中和行为之后的良知,它在行为之后的作用最为明显。对细琐小事加以谴责的“微观逻辑的良知”没有多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良知 自我审判的本能 良知的类似物 内在法庭 自然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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