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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雇主)为法定非受益人——与温世扬教授、蔡大顺博士商榷
1
作者
偶见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73-76,共4页
根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雇主)为法定非受益人,系源于契约自由原则、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及统计学考量;单纯的限定受益人资格不足以有效防范发生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制度、未成年人保额限制制度、被保险人同意制度、自...
根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雇主)为法定非受益人,系源于契约自由原则、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及统计学考量;单纯的限定受益人资格不足以有效防范发生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制度、未成年人保额限制制度、被保险人同意制度、自杀条款共同构成人身保险道德危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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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团体保险
法定非受益人
自我矫正成本
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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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用人单位(雇主)为法定非受益人——与温世扬教授、蔡大顺博士商榷
1
作者
偶见
机构
江苏省保险学会
出处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73-76,共4页
文摘
根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雇主)为法定非受益人,系源于契约自由原则、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及统计学考量;单纯的限定受益人资格不足以有效防范发生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制度、未成年人保额限制制度、被保险人同意制度、自杀条款共同构成人身保险道德危险防范体系。
关键词
团体保险
法定非受益人
自我矫正成本
具文
Keywords
Group insurance
Legal non--beneficiary
Cost of self--correction
Mere formality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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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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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雇主)为法定非受益人——与温世扬教授、蔡大顺博士商榷
偶见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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