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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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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勤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136-137,共2页
行为人利用百度贴吧、QQ群等网络平台设立"自杀群组",严重危及了社会存在维系的基础;除利用"蓝鲸"自杀游戏群组的特例外,一般而言,自杀并不侵犯生命法益,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正犯与共犯;... 行为人利用百度贴吧、QQ群等网络平台设立"自杀群组",严重危及了社会存在维系的基础;除利用"蓝鲸"自杀游戏群组的特例外,一般而言,自杀并不侵犯生命法益,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正犯与共犯;由于自杀本身并未被前提性的行政法规所禁止,该类行为也不能成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有效预防与惩治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这一危害行为,宜设立自杀关联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自杀群组 生命法益 故意杀人 自杀关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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