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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治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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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静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30-34,共5页
理论上,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形式上公司章程是公司进行登记、取得公司资格的不可或缺性要件,而实际上,在我国,公司章程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面临着尴尬的处境。本文首先介绍了自治价值在公司章程中的体现,然后对公... 理论上,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形式上公司章程是公司进行登记、取得公司资格的不可或缺性要件,而实际上,在我国,公司章程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面临着尴尬的处境。本文首先介绍了自治价值在公司章程中的体现,然后对公司章程现状进行剖析,并提出实现公司章程自治价值的可行性办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章程 自治规则 自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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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法视角下大学章程的自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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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珂 王立 《科教导刊》 2018年第15期3-4,共2页
本文通过"软法"的视角,对大学章程性质"契约说"与"自治说"这两种理论的分析,明晰了大学章程的自治性质,从"软法"的特征证明了大学章程的自治功能,提出了在"软法"机制下大学章程的制... 本文通过"软法"的视角,对大学章程性质"契约说"与"自治说"这两种理论的分析,明晰了大学章程的自治性质,从"软法"的特征证明了大学章程的自治功能,提出了在"软法"机制下大学章程的制定应当保障充分的民主与协商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软法 大学章程 自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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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阈下乡约价值的时代续新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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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云薇笑 《兰州学刊》 CSSCI 2019年第8期52-69,共18页
在我国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以村规民约为表现形式的乡约章程的创设、延续及实践为从乡村自治走向村民自治,实现多元共建共治的融合提供了实验场域,扩宽了实践通道。乡约作为传统社会乡村自治的成文章... 在我国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以村规民约为表现形式的乡约章程的创设、延续及实践为从乡村自治走向村民自治,实现多元共建共治的融合提供了实验场域,扩宽了实践通道。乡约作为传统社会乡村自治的成文章程,从宋代开始作用于基层自治,直到近代社会。考察乡约的生成流变、主要内容及基本特征,发现乡约内置了较为完整的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理念、生活习惯及行为规则,且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演化调适,集合为规范文本,具有自治价值、德治价值及规范价值。乡约既是一种文本规范,也体现为一种治理模式,蕴含了治理理念、范畴及行为效果评价,这使得其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结合新时代党和国家对乡村治理的新定位和新方向,将乡约进行时代转化可以为当前和下一阶段的乡村治理提供借鉴和关照,为推进自治与共治的融合,立足文化共生与价值重塑上的德法同行提供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约 自治价值 德治价值 规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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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地方政府三种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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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雪华 《价值工程》 2000年第1期23-26,共4页
关键词 地方政府 价值功能 自治价值 民主参与 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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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型自治:迈向2.0版本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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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大才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9-47,共9页
21世纪以来,一些经济发达或公共事务较多的地区,出现了以规自治、立规自治的现象,议事会、理事会的规则治理就是规则型自治。规则型自治主要源于经济发展、公共事务建设的内生需求,也源于国家制度改革创新及有情怀官员的外部引进和治理... 21世纪以来,一些经济发达或公共事务较多的地区,出现了以规自治、立规自治的现象,议事会、理事会的规则治理就是规则型自治。规则型自治主要源于经济发展、公共事务建设的内生需求,也源于国家制度改革创新及有情怀官员的外部引进和治理创新。规则型自治在经济发达且具有较多公共事务的地区能够持续地良好运行。规则型自治取决于规则的详细程度和规则执行的有效程度,两者的不同组合能够形成不同类型的规则型自治。规则型自治保障了村民参与自治的权利,为村民参与自治提供了渠道、机制,它使村民自治更具规范性、认同性和合法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则型自治可能会全面取代"价值型自治"和"条件型自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则型自治 价值自治 条件型自治 自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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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中的主观价值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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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连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45-56,192,共13页
公平市场价值是征收补偿的通常标准,是自愿的买家愿意支付给自愿的卖家的价格,包含了财产对于财产权人的平均主观价值,不包含特殊的主观价值和自治价值。补偿超过平均主观价值的主观价值技术上不可能;财产权是法定的权利,负有社会义务,... 公平市场价值是征收补偿的通常标准,是自愿的买家愿意支付给自愿的卖家的价格,包含了财产对于财产权人的平均主观价值,不包含特殊的主观价值和自治价值。补偿超过平均主观价值的主观价值技术上不可能;财产权是法定的权利,负有社会义务,法律不补偿财产权人的过敏反应;补偿某些特殊的主观价值与宪法价值不兼容,还可能给财产权的策略性抵抗提供正当理由。许多域外征收法规定不补偿特殊主观价值,但特殊主观价值可以通过其他概念在个案中进入补偿。中国征收法采通行的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标准,没有规定主观价值的补偿,但主观价值可以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助和搬迁奖励部分进入补偿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偿 公平市场价值 主观价值 自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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