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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第679条之微变——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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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超 朱惠君 彭赫威 《法治论坛》 2020年第4期13-19,共7页
《民法典》对《合同法》第210条的修改,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在立法层面解决了让人困惑已久的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概念问题。但由此也出现了衍生问题,即在自然人借款中,贷款人未提供借款时的合同状态判断,... 《民法典》对《合同法》第210条的修改,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在立法层面解决了让人困惑已久的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概念问题。但由此也出现了衍生问题,即在自然人借款中,贷款人未提供借款时的合同状态判断,以及贷款人未提供借款时借款人的权利救济模式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应将签订借款合同和支付借款作为一个法律行为的不同阶段来看待,在双方达成合意但款项尚未出借的空窗期,应当认定合同状态仍处于双方缔约磋商状态。若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提供借款,借款人无权主张对方支付借款,仅能依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寻求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成立 权利救济
原文传递
合同法第210条与立法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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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广洋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65-71,共7页
依据传统解释论,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物合同。这种观点受历史影响较深,且具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故需要对其另作解释。解释之结论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在"诺成合同说"语境下,... 依据传统解释论,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物合同。这种观点受历史影响较深,且具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故需要对其另作解释。解释之结论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在"诺成合同说"语境下,合同法第210条引入家长主义理念,仅适用于无偿合同领域。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依法成立后,贷款人尚未提供借款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 立法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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