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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独立设为新型财产权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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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晓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1-137,共7页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民事权利到底应归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学界分歧明显。用人格权制度调整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活动,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在实践中也难以实现相关民商事主体的商业目的。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民事权利实际...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民事权利到底应归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学界分歧明显。用人格权制度调整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活动,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在实践中也难以实现相关民商事主体的商业目的。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它具有可转让与可继承的财产权属性,能够呈现人格标识自主与商业活动结合的特点。将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民事权利从人格权中独立出来,设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具有扎实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从人格权中独立出来的这一新型财产权,应归入民法财产权体系,由财产权制度予以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标识 商业利用 民事权利 人格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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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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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晓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32-139,共8页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产生的是财产利益,目前我国民事立法缺失这方面的规定。国外对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已经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即美国的设权模式和德国的扩权模式。我国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应...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产生的是财产利益,目前我国民事立法缺失这方面的规定。国外对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已经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即美国的设权模式和德国的扩权模式。我国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应立足本国实际,借鉴美国设权模式的有益经验,就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的权利本体制度、权利许可制度、权利流转制度和权利保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标识 商业利用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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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法调整模式的重构——“乔丹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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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晓 《人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2期77-95,共19页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是民事主体实现相关财产利益的活动。对于这种活动,是采用人格权调整模式还是财产权调整模式,分歧明显。在我国,既有的人格权调整模式无法实现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与相关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财产权调整模式能够实现...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是民事主体实现相关财产利益的活动。对于这种活动,是采用人格权调整模式还是财产权调整模式,分歧明显。在我国,既有的人格权调整模式无法实现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与相关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财产权调整模式能够实现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与相关社会利益的高效平衡,且符合民法理论中的权利属性分类标准,因而具有法律调整的合目的性与合理性。在财产权调整模式下重构我国民法的相关制度,可参考美国的公开权调整模式,并借鉴我国著作财产权的制度设计,以实现对该活动的确认性调整、过程性调整和保护性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 民法调整模式 人格权模式 财产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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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的创设与保护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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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晓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61-69,共9页
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是否应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创设民事权利,民商法学界存有争议。研究表明,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创设民事权利具有正当性,所创设的权利名称可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建议将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 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是否应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创设民事权利,民商法学界存有争议。研究表明,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创设民事权利具有正当性,所创设的权利名称可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建议将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纳入民法典财产权体系,并运用绝对权和相对权模式予以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标识 商业利用 民事权利 创设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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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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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醒醒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2期40-41,共2页
传统民法一般认为人格权是以人格为内容的权利,其保护客体是体现人的尊严的精神利益,而该精神利益因不具财产的属性,故而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在实践中,大量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未经允许被运用于商业活动中,其为不法侵权人带... 传统民法一般认为人格权是以人格为内容的权利,其保护客体是体现人的尊严的精神利益,而该精神利益因不具财产的属性,故而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在实践中,大量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未经允许被运用于商业活动中,其为不法侵权人带来大笔财富,然而按照传统理论,权利被侵害人却不能名正言顺地要求返还与其不法得利相当的财产。文章以案例反映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保护现状,分析其性质和被非法利用的赔偿标准,提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保护的是相对于精神性权益而言的财产性权益,该权利的创设能够很好地解决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标识 商业利用 财产利益 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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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被引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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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林旭霞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74-80,共7页
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设立商品化权,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这一权利,使其人格标识利益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自己支配。其权利内容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 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设立商品化权,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这一权利,使其人格标识利益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自己支配。其权利内容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禁令和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化权 人格标识利益 商业化开发利用 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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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法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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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晓 李亚东 《东岳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163-173,共11页
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我国《民法典》采扩权模式,将其纳入人格权编予以调整。依此逻辑,自然人在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应是以特定人格标识为客体,对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利用并排除他人干涉... 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我国《民法典》采扩权模式,将其纳入人格权编予以调整。依此逻辑,自然人在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应是以特定人格标识为客体,对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利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新型财产权。在现行民事立法中,该新型财产权以积极用益权能的形式“寄居”于人格权中。“人格”是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的边界;人格标识是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的客体,其法律属性为人格财产;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商业利用,二是间接商业利用,其法律属性应为财产权的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 人格标识 商业利用 人格 新型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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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与保护初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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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丽华 《前沿》 2004年第2期125-127,共3页
在商业浪潮推动下 ,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被付诸商业化利用 ,对传统人格权理论造成了冲击 ,也显示出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缺憾。因此 ,作者试图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借鉴国外制度 ,以期完善我国立法。
关键词 人格标识 商业利用 财产权益 形象权 自然人 姓名肖像权 权利保护 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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