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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的四种形式——基于“权利性”与“团体性”纵横维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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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李勃 《理论与现代化》 2018年第5期105-115,共11页
权利一方面强调个人可以取得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又需要基于共同体视角予以识别或理解。因此,对于特定权利就可从两个维度做出考量,一是权利性,即为权利强度,或者说权利界定与实现的可妥协性;二是团体性,意指社会共同体对于权利行使的... 权利一方面强调个人可以取得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又需要基于共同体视角予以识别或理解。因此,对于特定权利就可从两个维度做出考量,一是权利性,即为权利强度,或者说权利界定与实现的可妥协性;二是团体性,意指社会共同体对于权利行使的对等义务要求的强度。以此二者为纵横坐标进行高低不同组合,就可以区分出自然性权利、均等性权利、增长性权利以及价值性权利等四种权利形式。如此归类权利,较之三代权利归类法、主要权利列举法等,更可以把握不同权利乃至不同代权利间区别所在,并可以接纳当代层出不穷的新兴权利,以及为解决复杂、多样的权利冲突提供合理、简捷的操作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 团体性 自然性权利 均等性权利 增长性权利 价值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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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民法典中亲属立法的定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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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淑敏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64-66,共3页
完善我国的亲属立法,关键是要转变长期以来占据我们思想的传统意识,给我国亲属立法在民法典和民法体系中一个准确的定位,这是亲属立法健全制度建设和条款设置的前置性问题,也是根本性问题。从亲属法的权利基础定位、内容定位及价值定位... 完善我国的亲属立法,关键是要转变长期以来占据我们思想的传统意识,给我国亲属立法在民法典和民法体系中一个准确的定位,这是亲属立法健全制度建设和条款设置的前置性问题,也是根本性问题。从亲属法的权利基础定位、内容定位及价值定位等方面分析论证,强调要树立权利本位思想,限制公力干预;要注重亲属、婚姻的自然性的权利;要增加亲属间的身份性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属法 立法 民法典 权利本位 自然性权利 身份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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