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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关于通常法定财产制之修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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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秀雄 《私法》 2003年第2期47-64,共18页
夫妻财产制,乃夫妻相互间财产关系之法律制度。申言之,为维持夫妻间之共同生活,并保护夫妻双方之权利,台湾地区民法立基于平等之法理上,制定夫妻财产制。而历经二○○二年六月修正夫妻财产制后,台湾地区民法对于夫妻间财产所有权之归属... 夫妻财产制,乃夫妻相互间财产关系之法律制度。申言之,为维持夫妻间之共同生活,并保护夫妻双方之权利,台湾地区民法立基于平等之法理上,制定夫妻财产制。而历经二○○二年六月修正夫妻财产制后,台湾地区民法对于夫妻间财产所有权之归属、财产之管理、使用及收益、家庭生活费用之负担、债务清偿之责任以及剩余财产请求权等皆有所修删增减。本文拟针对台湾地区民法于二○○二年六月有关夫妻财产制修正之规定,就修法前及修法后之规定,做一介绍。另外,针对此次修法后所新增之'自由处分金'制度,本文亦将加以说明与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 自由处分金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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