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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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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汪榆淼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16,共16页
以利益的归属方为标准,可以将非营利目的划分为公益、互益与自益。公益性法人的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福利,其归属于第三方,体现高度利他性。互益性法人的利益归属于成员自身,其利益属性可以包括经济利益,其类型包括经济类公共交易平台与非... 以利益的归属方为标准,可以将非营利目的划分为公益、互益与自益。公益性法人的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福利,其归属于第三方,体现高度利他性。互益性法人的利益归属于成员自身,其利益属性可以包括经济利益,其类型包括经济类公共交易平台与非公益性社会团体。自益性法人的利益归属于法人自身,主要是指宗教活动场所。互益性法人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原则上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互益性法人终止时出资人只能有限分配剩余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其他非营利目的 益性法人 自益性法人 经营活动 有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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