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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审判程序违法处理中的因果关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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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善刚
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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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院
日本早稻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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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7-151,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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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项目号17BFX0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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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续审制”的背景下,第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上诉有理由,原则上应撤销原判决自行裁判,特定情形下方能发回重审。无论是基于实体法上的错误还是审判程序违法,上诉是否有理由均应以其与原判决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第二审法院只有在审判程序违法对判决结果有影响时方可撤销原判决。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乃至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审判程序违法处理中的因果关系标准,但未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妥当地适用,并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标准代替因果关系标准产生了重要影响。现行《民事诉讼法》区分对待实体错误与程序违法,规定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才发回重审,不符合审判程序违法处理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也弱化了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程序违法的处理功能,亟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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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判程序违法
因果关系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决
自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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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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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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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善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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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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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43-157,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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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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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续审制背景下,第二审法院乃是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续行审理程序。因此,第二审法院针对可撤销的一审判决,原则上必须自行裁判,而发回重审仅为例外。发回重审的理由包括第一审程序违法以及第一审法院判决不当两大类。为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第二审法院无论以哪种理由发回重审,均须同时满足案件有必要在第一审法院由当事人作进一步的言词辩论这一前提条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理由的设计未能凸显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不仅有违发回重审制度之本旨,并且造成了民事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适用的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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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回重审
事实审
自行裁判
审级利益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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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trial
trial of fact
make a judgment
interest of class
procedure 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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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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