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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应确立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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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杰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50-55,96,共7页
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已发展成为当代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仲裁庭有权决定其自身管辖权 ;法院直接处理仲裁庭管辖权争议的权力被限定在支持与协助仲裁程序的范围内 ;法院对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享有必要的司法监督权。这三者相辅相... 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已发展成为当代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仲裁庭有权决定其自身管辖权 ;法院直接处理仲裁庭管辖权争议的权力被限定在支持与协助仲裁程序的范围内 ;法院对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享有必要的司法监督权。这三者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完整的内容体系。我国应全面确立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 ,赋予仲裁庭决定其自身管辖权的权力 ;同时还应该限制人民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争议的直接管辖权 ,取消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决定权 ,赋予人民法院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庭管辖权决定必要的司法监督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庭管辖权自裁原则 人民法院 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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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裁管辖原则与我国仲裁管辖权的确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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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红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4年第6期75-77,共3页
《民事诉讼法》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 《民事诉讼法》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 ,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 ,实现自裁管辖权 ,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管辖权 自裁管辖原则 中国 确认模式 涉外商事仲 《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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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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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琳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52-53,共2页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已被国际仲裁立法和实践广泛接受,它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裁定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而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仲裁管辖权都应由仲裁庭来决定。而且,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不是终局的,必须接...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已被国际仲裁立法和实践广泛接受,它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裁定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而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仲裁管辖权都应由仲裁庭来决定。而且,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不是终局的,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我国将仲裁管辖权的确认权赋予仲裁委员会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惯例,是不科学的,建议我国仲裁制度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裁管辖权原则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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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裁原则在中国仲裁的体现与落实——贸仲委新规则学习笔记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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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雁明 《仲裁与法律》 2005年第2期122-123,共2页
自裁学说或原则(Kompetenz—Kompetenz或competence-competence)在商事仲裁中的普遍采纳,业内人士认为它是现代仲裁兴旺的重要条件。若笔者尝试理解与诠释该原则的合理内核,便是,审案者才能作出裁断;仲裁员审理争议,他是自己管辖... 自裁学说或原则(Kompetenz—Kompetenz或competence-competence)在商事仲裁中的普遍采纳,业内人士认为它是现代仲裁兴旺的重要条件。若笔者尝试理解与诠释该原则的合理内核,便是,审案者才能作出裁断;仲裁员审理争议,他是自己管辖权的决断者(法官)。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第41(1)条]与联合国的UNCITRAl Model Law[第16(1)条]及许多仲裁机构的规则均明确规定由仲裁庭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后者主要指现行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在接受这一原则上与国际的趋势不吻合,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的规则,由于没有采纳这一原则,长期以来,国际仲裁界对此颇有微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裁原则 中国 制度 自裁原则 贸仲委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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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语境下自裁管辖原则的理性回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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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美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42-48,共7页
根据现行《仲裁法》第20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均有权做出裁定,后者享有优先裁决权。实践中,该条往往被部分当事人利用,通过引入司法程序,恶意拖延仲裁,导致仲裁效率低下,对方当事人的合法... 根据现行《仲裁法》第20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均有权做出裁定,后者享有优先裁决权。实践中,该条往往被部分当事人利用,通过引入司法程序,恶意拖延仲裁,导致仲裁效率低下,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借鉴自裁管辖理论,结合中国的现实需要,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应当对《仲裁法》予以完善,核心是在保障司法监督效力优先的前提下,明确仲裁庭自裁管辖的次序优先,建立起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的“过滤机制”,立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以及仲裁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三项原则,以期实现本土化语境下自裁管辖原则的理性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辖权异议 自裁管辖原则 过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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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及其在我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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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丽莎 益西卓玛 《商情》 2013年第48期260-260,共1页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我国仲裁立法应当采纳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理论,但是同时也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改善现有的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
关键词 自裁管辖权原则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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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裁衔接视角下的主管竞择规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8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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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世超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118-132,共15页
主管竞择是仲裁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在协议执行阶段背离仲裁合意,以另行起诉等方式妨碍仲裁的行为.本土化的主管竞择行为主要包括“妨碍型”“否定型”与“隐匿型”三种类型.自裁管辖权的缺失及《仲裁法》第20条失衡的管辖决定权配置是主... 主管竞择是仲裁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在协议执行阶段背离仲裁合意,以另行起诉等方式妨碍仲裁的行为.本土化的主管竞择行为主要包括“妨碍型”“否定型”与“隐匿型”三种类型.自裁管辖权的缺失及《仲裁法》第20条失衡的管辖决定权配置是主管竞择的制度肇因.主管竞择规制本质上是管辖决定权分配问题,亦即自裁管辖权赋予问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8条虽正式确立了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但仍有可资检讨的余地.在《征求意见稿》业已出台的背景下,主管竞择的规制问题转化为自裁管辖权规则的解释问题.比较法上,自裁管辖权在主体、时间、内容方面的分段分层授权机制,有助于规制效力的最大化及规制限度的合理化,可为我国主管竞择的规制及自裁管辖权规则的解释提供参考.本文揭示出分段分层授权机制背后蕴含的“仲裁效力/效率价值”与“司法公正/程序效率价值”的二元价值权衡体系,并以此为分析框架对《征求意见稿》第28条进行解释论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裁管辖权原则 管辖权异议 协议效力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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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中存在的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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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红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195-198,共4页
《仲裁法》对撤销仲裁的事由实行双轨制,但法律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本文提出了区别方法: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本文论述了我国对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与世界流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不符,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 《仲裁法》对撤销仲裁的事由实行双轨制,但法律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本文提出了区别方法: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本文论述了我国对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与世界流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不符,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手中归还给仲裁庭。本文通过对公共秩序的剖析,提出了应在《仲裁法》中确立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撤销事由。法院无权在实体上去认定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裁管辖权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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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仲裁自裁管辖原则消极效力的适用冲突与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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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永平 李智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505-512,共8页
仲裁庭的自裁管辖原则消极效力说明我国人民法院应重视仲裁合意,肯定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的优先决定权,这符合我国体育行业自治、体育仲裁范围特殊性、体育仲裁程序高效性的要求。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建构了体育仲裁制度... 仲裁庭的自裁管辖原则消极效力说明我国人民法院应重视仲裁合意,肯定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的优先决定权,这符合我国体育行业自治、体育仲裁范围特殊性、体育仲裁程序高效性的要求。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建构了体育仲裁制度框架,但是尚未具体明确体育仲裁管辖权决定权归属,这可能会造成我国人民法院与仲裁庭在体育仲裁实践中产生权力分配冲突。在借鉴不同国家在体育仲裁中应用自裁管辖原则消极效力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建议: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肯定体育仲裁自裁管辖原则消极效力;通过界分体育仲裁依据类型,界定体育仲裁管辖权的归属,明确我国人民法院审查范围;从时间维度和效力维度划分体育仲裁与司法审查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 自裁管辖原则 消极效力 体育法学 体育行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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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管辖权若干问题的现实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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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欢欢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3期79-80,共2页
本文针对我国当前仲裁管辖权的若干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借鉴国际和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构想。这些问题分别是:仲裁管辖权的主体界定、取得要件的构成、管辖权异议的范围以及异议的有权处理机构等。
关键词 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 自裁管辖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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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法学思想对国际仲裁的贡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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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mmanuel Gaillard 傅攀峰(译) 易杰明(校) 《北京仲裁》 2019年第1期108-123,共16页
当今,国际仲裁既是一门法律学科,又是一种服务行业,同时还是一块由其自身参与者及交往习惯所构成的社会场域。本文旨在分析法国法学思想对国际仲裁的贡献。文章强调,在过去一些年里,虽然国际仲裁实践在技术层面深受普通法系的影响(如证... 当今,国际仲裁既是一门法律学科,又是一种服务行业,同时还是一块由其自身参与者及交往习惯所构成的社会场域。本文旨在分析法国法学思想对国际仲裁的贡献。文章强调,在过去一些年里,虽然国际仲裁实践在技术层面深受普通法系的影响(如证据开示、证人询问),但与此同时,法国法输出了一些精深的仲裁法律规则(如仲裁协议自治性、自裁管辖权原则及其消极效力)。国际仲裁同时还是一种法律生成模式。对于仲裁从业者而言,仲裁案例法是日常事实。若对国际仲裁作一番抽象思考,可以断定,一个与国家法律秩序不断互动且真实存在的自治仲裁法律秩序已然产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仲 条款自治性 自裁管辖权原则 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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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对于管辖问题有决定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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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兰萍 江杰慧 《建筑》 2022年第4期57-59,共3页
引言自裁管辖权原则是指仲裁庭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且最终决定作出前不受法院介入或干涉的仲裁原则,该原则虽不是全世界公认的统一基本原则,但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得到广泛认可。然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 引言自裁管辖权原则是指仲裁庭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且最终决定作出前不受法院介入或干涉的仲裁原则,该原则虽不是全世界公认的统一基本原则,但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得到广泛认可。然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颁布实施的近30年来,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件 自裁管辖权原则 《仲法》 管辖权 决定权 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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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关联合同项下争议的管辖权限——以锡锭、钢板和设备零部件买卖合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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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秀文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4年第1期24-37,共14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往往涉及国内外的多方当事人,一个合同的买方往往就是另一个合同的卖方。笔者结合三十多年来作为仲裁员参与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典型案例,即锡锭、钢板和设备零部件买卖合同案,就仲裁庭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关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往往涉及国内外的多方当事人,一个合同的买方往往就是另一个合同的卖方。笔者结合三十多年来作为仲裁员参与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典型案例,即锡锭、钢板和设备零部件买卖合同案,就仲裁庭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关联合同项下争议的管辖权限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笔者认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含有仲裁条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争议事项,而不涉及与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关联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普遍认可的“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仲裁庭有权依据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或法律对其是否具有管辖权作出决定。法院和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对同一标的物行使管辖权是相互独立的平行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关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主合同不同,或者关联合同中并没有仲裁条款,但是如果申请人根据含有仲裁条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庭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对主合同和关联合同项下的争议行使管辖权,但须主合同与关联合同的当事人相同,且合同标的物相同或基本相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裁管辖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关联合同 法院管辖与仲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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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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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瀚 李广辉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65-171,共7页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学说,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原则在我国仲裁立法和实践中却没有得到体现和...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学说,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原则在我国仲裁立法和实践中却没有得到体现和确认。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的分析,指出我国应当尽快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以保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同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裁管辖权原则 协议 制度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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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and Existenzminim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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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laudia Toledo 《Journal of Philosophy Study》 2014年第1期20-27,共8页
While fundamental individual rights are unquestionably taken as subjective rights, the same does not happen with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If they are subjective rights, they are justiciable. The main argument in fav... While fundamental individual rights are unquestionably taken as subjective rights, the same does not happen with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If they are subjective rights, they are justiciable. The main argument in favor of this understanding is based on liberty. The main argument against is the so called formal argument. In relation to the pro argument, liberty can be either juridical or factual. Juridical liberty has no value without factual liberty, because the right to liberty is only put into practice if one has the factual preconditions for its exercise. The argument against is that their justiciability displaces the competence of the elaboration of public politics from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to Judiciary Power, what violates the principles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democracy. Nevertheless they are subjective rights indeed, but special ones: they are primafacie subjective rights. There is only one subjective right that is a priori considered definitive: the right to Existenzminimum) Its content is not settled, but it is quite unequivocal that the rights to simple housing, fundamental education and minimum level of medical assistance are part of it. Existenzminimum is then related to the minimum necessary for factual liberty. Against the justiciability of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there are also arguments related to juridification of politic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possible reserve clause. The counter-arguments refer to original and exceptional competence, necessary objective proof of state's economical incapability, prohibition of State's will, principles of legality and of non-obviation o f Judiciary jurisdiction, Existenzminimun guarante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ubjective rights justiciability DIGNITY LIBERTY formal principles COMPE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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