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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自治中的劳动者“自赋权维权模式”——以广州利得鞋业公司集体劳动争议为例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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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步雷 陈朝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100-107,共8页
我国珠三角地区近年来出现的工人自发推选谈判代表、争议行为代表的实践模式,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其中的行为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技术方法等要素具有较显著的制度创新,可界定为"自组织、自赋权维权模式"或&qu... 我国珠三角地区近年来出现的工人自发推选谈判代表、争议行为代表的实践模式,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其中的行为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技术方法等要素具有较显著的制度创新,可界定为"自组织、自赋权维权模式"或"工人代表制"。它是原创性的、哈耶克理论意义上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具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法理、逻辑的支撑。它具有使无序的群体性争议向有序的集体性争议转化的自组织功能,为集体性与工人理性维权模式提供了微观的生产机制和可靠证据,个案式、短暂性解决了"集体性"难题,具有自我赋权、寻求正当性的合法化趋向;有启动劳资集体谈判等程序性功能,但难以单独解决实体性法律问题。对其应予以法治化调整,并可利用其推动劳动法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赋权维权模式 工人代表制 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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