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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性贿赂”入罪的法理与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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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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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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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3期72-7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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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性贿赂"入罪渐获共识,而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则直接切断了性贿赂入罪的法理前提。"第三者提供型"性贿赂可以变通适用普通贿赂罪予以间接处罚,"自身提供型"性贿赂可以借助扩张解释的应急方式予以入罪,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过渡性方案。《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了难得的立法突破契机,当前应考虑在受贿罪内增设单独条款,不宜单独增设"性贿赂罪"等,将贿赂犯罪对象扩大为"物质性利益和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的立法完善更值得期待,应准确运用"数额"+"情节"处罚模式,严惩性行贿者的司法实践应当常态化,并补充完善刑罚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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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性贿赂
第三者提供型
自身提供型
贿赂对象
立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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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exual bribery
third party type
self-provider type
the object of bribery
legislative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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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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