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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与主体之间:行为人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关系探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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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其琨 《学术探索》 2018年第1期76-81,共6页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之后,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质,理顺其与自首坦白之间的关系,成为理论与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理论解析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性质上系法定量刑情节。从自首坦白到认罪认罚,是量刑情节从单一性向综合型的立法考...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之后,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质,理顺其与自首坦白之间的关系,成为理论与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理论解析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性质上系法定量刑情节。从自首坦白到认罪认罚,是量刑情节从单一性向综合型的立法考量;是犯罪人刑法地位从对象性到主体性的法律设定;是刑法目的理论从犯罪惩治预防到强化刑罚效果认同的恢复性司法治理的演进。正确处理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从自首坦白到认罪认罚是从客观真实到自愿基础上的客观真实;其次需要明确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均属于预防刑调控地位,不能改变责任刑基础;再次,需要进一步调整量刑规范化制度,建立起刑罚评价的考察机制;最后,探索构建易科制度,规范和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入推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首坦白 认罪认罚 法定情节 罪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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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坦白的适用路径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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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梦杰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2期65-70,共6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良的重要措施,是由传统犯罪向刑罚关系过渡的纽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即使已被写入刑事司法,其在适用过程中仍然需要被细化。其中,如何理顺认罪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良的重要措施,是由传统犯罪向刑罚关系过渡的纽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即使已被写入刑事司法,其在适用过程中仍然需要被细化。其中,如何理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之间的适用冲突,成为目前理论与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自首坦白 量刑情节 刑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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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衔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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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吉善雷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5期38-43,共6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制度。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独立的量刑减让价值,与刑法中现有的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适用。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制度。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独立的量刑减让价值,与刑法中现有的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在量刑从宽幅度上应作区分,明确自首类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类认罪认罚>坦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自首坦白 如实供述 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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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认定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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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占英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16年第5期86-91,共6页
文章结合有关司法精神,就坦白认定上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究。认为对共同犯罪坦白的认定,应从分工分类法视角入手。认定单位犯罪坦白,既要考虑单位意志整体性和单位犯罪处罚方式多元性的特点,又应考虑坦白与自首本质上的高度竞合性。应对... 文章结合有关司法精神,就坦白认定上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究。认为对共同犯罪坦白的认定,应从分工分类法视角入手。认定单位犯罪坦白,既要考虑单位意志整体性和单位犯罪处罚方式多元性的特点,又应考虑坦白与自首本质上的高度竞合性。应对过失犯罪的坦白予以特别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坦白自首 立功界分 共同犯罪坦白 单位犯罪坦白 过失犯罪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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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概念、两处“竞合”、两项“冲突”——认罪认罚从宽之法解释学评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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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轩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5期24-30,共7页
准确认识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之内涵是适用该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认罪”是指被追诉人自愿供述或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认罚”是指被追诉人同意量刑建议并积极退赃退赔;“从宽”包含量刑上“优惠”和程序上从缓两个方面。“认罪认... 准确认识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之内涵是适用该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认罪”是指被追诉人自愿供述或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认罚”是指被追诉人同意量刑建议并积极退赃退赔;“从宽”包含量刑上“优惠”和程序上从缓两个方面。“认罪认罚”虽与“坦白自首”“刑事和解”存在逻辑交叉与概念竞合,但实则是一种独立的量刑情节。累犯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拒不认罪”不应较之于“认罪认罚”一味从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自首坦白 刑事和解 累犯加重 拒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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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处理”的实体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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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阳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53-60,共8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最终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予以确认。作为一项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制度,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在于"实体从宽,程序从简"。自首、坦白制度是独立存在的制度,并非是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最终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予以确认。作为一项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制度,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在于"实体从宽,程序从简"。自首、坦白制度是独立存在的制度,并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中的制度体现,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叠加适用而非择一适用。对"从宽处理"进行理解时,应当认为允许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犯罪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侦查机关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土壤。确立认罪认罚的具体从宽幅度时,不同诉讼环节进行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具有差异性。认罪认罚的最高从宽幅度为30%,即审查起诉阶段的从宽幅度最高为30%,审判阶段的从宽幅度最高为20%。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体考察 自首坦白 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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